侄女为老人养老送终,老人房子却收归国有!这合情合法吗?

图片
最近,侄女为老人养老送终,最后老人房子却成了无主房产,收归国有引发热议。那么,无儿无女的老人去世后,房子到底应该归谁?侄女尽了赡养义务,到底该不该得到老人的遗产?把老人房子收归国有到底对不对?
我的个人意见是,这个判决看似合法,却是错误的,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侄女该得到全部房产,而不是仅仅30%份额。法官判决应该根据事实,而不是抠字眼。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蔡某某的侄女,虽然没有子女的身份,也没有与蔡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却有子女孝道之实,既然在事实上履行了遗赠扶养的义务,也应当在事实上享有获得遗产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个侄女事实上与老人有遗赠抚养关系,应该得到全部遗产,包括房产。我个人认为,侄女应该不服深圳地方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判决。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7年9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在工作中,发现位于罗湖区都市名园的一处物业存在疑似无主房产的情况。经进一步了解得知,罗湖区村民蔡某某,膝下无儿无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
依据蔡某某生前签订的拆迁赔偿协议,其名下拥有一套回迁房,该回迁房在其去世后才建成安置。蔡某某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考虑到蔡某某侄女对蔡某某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蔡某某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无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蔡某某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无主,这样的判决是如何做出的?这个判决合理合情合法吗?房产继承法律规定,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一是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二是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 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 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图片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这里可以看出来,按照现行《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是法定继承人,作为旁系亲属的侄女是没有法定继承权的,即使侄女尽了赡养义务。深圳这个案例中,当地法院也是最终确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之规定。也就是说,因无继承和受遗赠人,遗产即可依法收归国有。按此理解,蔡某某生前若没有指定受遗赠人,遗产属于“无继承”,在法律上应归国家所有。根据蔡某某侄女的情况,如果严格按法律的字面执行,而不是按照立法精神理解,很可能连30%的房产份额也难以得到。
那么,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侄女没有得到房产,从法律上来说,是因为老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将房子遗赠给侄女。通过这件事,不少网友意识到了遗嘱的重要性。律师建议,不要认为生前立遗嘱不吉利,为了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为了避免身后财产起纷争,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必须的。
眼下,我国正在加速进入银发社会,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社会养老压力也在不断加大。从民事立法的角度,规范“遗赠抚养协议”“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效力,无疑有利于缓解这种不利局面,鼓励亲属之间、非亲属之间的养老扶助,但现行法律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
图片
有法律专家建议修改继承法,扩大继承人主体,容纳更多的亲戚来继承,“对于公民财产,除非有捐赠给国家的意思,尽量不要随便收归国有”。呼吁针对非法定继承人,由其他亲属或相关亲友在死者生前尽到较多抚养义务的,可以根据个案裁量多分,甚至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