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劣质散煤治理的通告

张北县人民政府

关于劣质散煤治理的通告

为实现清洁取暖,改善空气质量,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1年劣质散煤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在我县范围内继续实行清洁供暖,除集中供热外,采用“电代煤”“气代煤”和洁净煤等取暖方式。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业大棚、畜禽养殖场等和城乡居民取暖用煤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无烟1号”、GB/T25211-2010《兰炭产品技术条件》、GB34170—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型煤1号”规定。禁止运输、销售、使用“无烟1号”、兰炭、“型煤1号”以外任何类型散煤。

二、严禁走村串街、游击兜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无照经营不符合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散煤。一经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无照经营散煤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县政府成立由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发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

四、全面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两委”和网格长、网格员监管责任,推动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有效阻断非法销售劣质散煤渠道。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张北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