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评论:奔驰车漏油私了,不可以

这台故障车辆的解决实际上不是王先生的个人私事,而是一个可能涉及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利益、国家车辆质量监管工作、道路安全等多方面的公共事件。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个体及时进行正当维权,也有赖于社会力量共同关注来推动和解决。

王心禾

今年3月初,陕西渭南的王先生花50多万元在西安利之星奔驰渭南分公司买了一辆奔驰E300L轿车,才开了3个月,行驶7000多公里,车突然漏油。王先生想知道是质量问题还是人为原因,对此,渭南利之星奔驰4S店希望王先生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是高价卖给渭南利之星奔驰4S店,并与之签署《和解及保密协议》,大致内容是王先生放弃所有对此事件及车辆的诉求,一旦违约要支付40万元的违约金。该4S店市场部负责人称,之所以还没检测就高价回收,是因为想提高客户的满意度(6月17日中国之声)。

今年4月初,陕西西安利之星奔驰女车主坐在引擎盖上哭诉维权一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5月底,该事件以4S店被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0万元画上句号。然而,时隔仅几日,再次出现疑似“问题车”,都有漏油现象,且出现在同一个奔驰销售区域,的确让人不安。

面对车主的疑问,销售方的解决方案非但没有直面疑问,反而想让车主保密来私了,这无疑更加让人生疑——所售车辆有什么不能公开的秘密吗?为何销售方着急要回购车辆,而不是如车主王先生所盼,通过检测确定问题后再根据问题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该维修维修,该赔偿赔偿?销售方到底有意隐瞒什么?联系到4S店提供的《和解及保密协议》内容,真相之幕必须要揭开。

实际上,4S店拟与车主签订的《和解及保密协议》,很有可能是一份无效合同。在涉事车辆漏油原因不明的情况下,4S店有意选择以单方回购方式来改变“问题车辆”的所有权,并试图限制车主正当维权要求,根据《合同法》规定,存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都属于无效合同。

车辆故障需要及时查清并排除。对待这辆车,车主有权了解具体哪里出了问题,是出厂就有问题,还是故障车包装再销售?具体的故障来自设计缺陷,还是“后来的异物”?这些问题的不同答案,对应着不同的影响面,对应着不同的法律条文和奔驰方要负担的责任。

如此,这台故障车辆的解决实际上不是王先生的个人私事,而是一个可能涉及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利益、国家车辆质量监管工作、道路安全等多方面的公共事件。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个体及时进行正当维权,也有赖于社会力量共同关注来推动和解决。

而销售方的解决方案仅着眼一己私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们私了”,貌似要通过高价诱导车主不再追究真相和责任,将造成故障的真正原因、该车如何进入销售环节等真实情况统统掩盖起来,逃避法律责任。这不仅会错失驾驶风险防控的良机,更会规避社会监督,回避共同关注,让隐患得不到根治,给未来埋下更多风险。

期望有关部门能及时介入,真正将问题原因查明查清,依法依规处理,给公众一个交代,更期望通过职能干预,能实现充分把握个案契机,解决维权遭遇的普遍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