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上午,广东深圳龙岗金地名峰小区路口,一名女子被一辆越野车碾压,附近居民自发抬车救人,但该女子仍然不治身亡。据@深圳交警 下午3时许发布公告称,肇事司机19岁,并未取得驾驶证,目前肇事司机已控制,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微博截图
公布的监控内容显示,一名穿白色裙子的女子从停放在路边的红色小车上下来后准备横穿马路。此时一辆越野车迎面开来,前轮将女子撞倒后将其卷入了车底下,前轮碾压过女子身体,被拖行一小段距离后车子停下,女子被压在车底下无法脱身。越野车当时车速并不快,而车子前方也无遮挡,撞人后也没有刹车减速迹象。
另外,视频中可以看到,几米之外就是行人通行的斑马线,受害者在看到行驶而来的车辆后,并没有停下来或者后退避让的动作,而是继续往前走。
据@深圳交警 最新通报:肇事车辆为洗车场客户的车,在附近,洗车场老板指使工人去开来洗车。司机为洗车场员工,无证开车。
此事也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这场事故,若有任何一方作出避让动作,或许就可避免。
究竟谁对谁错,责任如何划分,最终要等待法院的判决。在此,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这样规定: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刑法中这样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礼让行人,这简单的四个字是道交法对弱势一方的保护,还是给了行人们毫无畏惧的资本?
行人与机动车产生的纠纷非常常见,对于这种交通事故,一般都会认定机动车负全部责任。
然而,大摇大摆的横穿马路,本来就不是一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不管视频上的女子是否看到了向她缓缓驶来的越野车,可能在她的心里,一直认为车是不敢撞人的。这也是现在行人们无视交通信号灯、横穿马路、路口抢跑等等交通陋习养成的原因之一。
“我是行人,你就得让着我。”怀着这样的想法,肆无忌惮地行走在马路上,仿佛全世界都要为自己让路。
但这次不一样,女子可能没有想到这个“万古不变”的“理论”居然在她的身上被打破,一念之差,惨剧就这样发生了。
再看这辆越野车,行动缓缓,没有刹车,没有鸣笛,在路人惊诧的眼光中从一个妙龄女子的身体上碾过,竟没有停留之意。
这到底是司机惊慌失措乱了手脚,还是有意为之?又或者司机根本就没有注意前面的路况,他也许正在打电话?也许因为疲劳驾驶而睡着了?……都有可能,真实情况我们只能等待警方披露。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多少人在机动车锐耳的鸣笛声前信步走过?有多少机动车“勇敢”地顶撞行人以示警告?这种“谁比谁更狠”的一幕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姑娘,是什么样的勇气,让你敢于拿命去赌对方是一个理性的司机?为什么曾经小时候乖乖等待红绿灯的你,长大了却要和冰冷的钢铁机器叫起板来?
纵观这起案件,司机首先属于无证驾驶,他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是肯定的,但是无论他将受到何种惩罚,都挽回不了女子的生命。
这是一个极其令人痛心的教训。法律保护行人的路权,并不意味着行人可以毫不遵守交通秩序,安全意识是必须要有的。规则并不是为了限制你,而是可以保护你,关键时刻甚至可以救你。
也许,责任是别人的,但命是自己的。生命要掌握在自己手里,千万不要心怀侥幸,把安全的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这很傻,这实在太傻!
这样一起人间惨剧,希望能给“马路侠”们提个醒:有句俗话说的好,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当你收回准备迈出的那一步时,也许会输给时间,但是,你会迎来美好的生命。
面对已经发生的事实,
对与错的言语显得有些苍白无力。
无论是民事上的赔偿,
还是所面临的刑责,
都无法挽回一条年轻的生命。
宁停三分,不争一秒
唯有
律己守纪,遵规守法!
方可
生命第一,安全至上!
来源:@深圳交警、南方都市报、网易、腾讯视频
(编辑 韩玉婷 常煜 范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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