顷刻之间·千金散尽:乾隆时期江南的赌博之风

一种社会制度将要走到尽头时,社会中的各种陋习、弊端都会随着社会制度的日渐腐朽而不断加剧,并会加速该社会制度的腐朽。清代作为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各种陋俗不断显现,尤其是全国经济最为发达的江南地区,各种社会陋习更是层出不穷。

比如,奢靡之风、赌博之风、迷信之风以及游惰之风等等。这些不良的民间习俗严重腐蚀着社会,表现出封建盛世的衰败之势。这篇聊一聊清代江南地区的赌博之风。

赌博作为一种社会陋习由来己久。明末清初,江南商品经济发达,生活方式极为奢侈,随着人们对金钱追求欲望的膨胀,赌博这种似乎可以瞬间获得巨额利益的活动越来越为多数想不劳而获的人所喜爱,使得赌博之风吹遍江南,呈现出日渐猖撅的发展势头,以致于很多人沉迷于赌博,而难于自拔。

从参与赌博的范围上看,儿乎涉及清初江南的各个社会阶层,上至官僚、贵族、给绅、富室,下至平民百姓、贩夫走卒、地痞土棍,不分阶级、无论贵贱都不同程度地参与赌博。

龚炜记曰:“赌博之风,莫甚于今日。阁巷小人无论己;衣冠之族,以之破产失业,甚至于丧身者,指不胜屈。”江南的富人子弟多生活奢侈,挥霍成性,嗜赌成瘾,“纨绔之局于陆博场,洗业倾家而不知悔”。

地痞土棍公然开局聚赌,并引诱良家子弟赌博,有些良家子弟被诱入局,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小则废时,大则荡产倾家,甚至因争斗而酿成人命,贫迫而流为道者”,数不胜数。

《清稗类钞·赌博类》中所载:“有何翁者,不知其名,江南人……翁四十始生一子,幼溺爱之……长遂不肖酷嗜赌。初输不过数十金、百金,己而市上无赖者利其富,百计诱之赌,虽千金,立与无难也。私蓄金尽,则典衣,渐窃卖田宅。”

一些地痞土棍为了招徕更多的赌徒,就在所开赌局内暗藏土娼,以唱戏或饮酒为名,聚众开赌,顷刻之间,千金散尽。甚至有在倾家荡产之后,以妻儿为赌注继续赌博的,如《清稗类钞·赌博类》中所载:“某甲博尽,家无余物,而兴不衰,乃以其妻为孤注”。

官僚、给绅、富室、兵丁对赌博乐此不疲,多于家中聚赌,并且往往成为大的赌徒或窝主。乾隆朝江苏巡抚陈宏谋也曾在其所立的“风俗条约”中指出这种情况“地方查拿,不过小赌,其真正大赌,皆属绅富,密室深居,胥吏包庇,役不能拿,人不敢问,输赢千万,资产空荡,富民变为贫民。”《清稗类钞·赌博类》中也有记载:“达官贵人之豪赌,以此为最,一掷万金,时有所闻”。

赌祸之重贻害江南,赌博之风更是在普通老百姓中蔓延开来,清康熙年间徽州的百姓,不分男女老少都酷爱赌牌,一赌起牌来可达到废寝忘食的地步,至于衣于何来,食于何得,皆抛之于九霄云外。

江南赌风盛极之时达到了官匪勾结、兵匪相护的程度,甚至出现过赌徒殴打官差的情况。“匪人抖合豪棍,串通营兵,开场伙赌,营兵更以重利银钱,态情盘放,入其陷阱,鲜不破家”。

从赌博的形式看,江南的赌博名目繁多,常见的主要有压宝、斗蟋蟀、斗鹌鹑、花会、骨牌、纸牌、牌九等等。所谓的压宝是“以铜皮、纸片剪成钱样,有留一边写明宝字者,有缺一边认作宝门者,置储盒中,名曰宝盒。”开赌时,先押注,“压在宝字、宝门者为赢,余皆输。”压宝这种赌博形式在江南极为普遍,“凡到僻壤、闹市等处,人不计长幼,钱不计多寡”,挤在一处,叫嚣开赌。

斗蟋蟀也是一种赌博形式,“白露前后,驯养蟋蟀以为赌斗之乐,谓之‘秋兴’,俗名‘斗赚绩’”,“胜者得彩,不胜者输金”,有时会“输至于千百”。盛蟋蟀的器皿也极有讲究,“以宣德盆为最贵”。所斗蟋蟀都来自扬州、西陵等处,扬州的汪氏以养蟋蟀而致富,由此可概见所需蟋蟀数量之大,以斗蟋蟀为博之人甚多。

斗鹌鹑是江南人喜爱的一种赌博游戏,鹌鹑是一种喜争斗的小鸟,每年春夏之交,人门聚在一起,“各出所养者,隔笼搏斗,藉以比赛优劣。”

在赌风日炽的江南,象棋也被用作赌具进行赌博,“恒有人设摊于道左以钱博胜负者。”还有“状元筹”、“升官图”等赌博名目,皆“以六骨掷之”。

实际上在清代赌博不仅盛行于江南,在其它地区也极为普遍,如京师的八旗子弟终日游荡,陷于赌博之人为数不少,兵丁也常常参与赌博,更有甚者,于军中公开聚赌,但江南由于其赌风之盛、参与赌博人数之多而具有比较突出的代表性。

江南赌博风盛行,所需赌具量也极大,于是,在社会上便出现了以造贩赌具为生的人。又由于江南的一部分地区地处沿海,海路、陆路畅通,贼盗颇多,为满足个人利益,江南的一些不法大赌棍便和这些贼盗相勾结,有的朝廷通缉的贼盗甚至就藏匿于大赌棍家中。

江南提督南天祥在捕获江南大赌棍顾恒吉时,在其家中所捕获的赌徒中有就有沿海的贼盗。他奏请乾隆时指出这样的赌棍一日不除,赌风就一日不能敛迹,“赌风不知敛迹,地方必不能宁谧”,足见当时赌博陋俗之猖撅,流毒之深。

赌博危害极大,历来为人们所深恶痛绝,封建统治者更是视之为洪水猛兽,认为赌博是盗贼之源,民间恶习,无过于赌博,沉迷其中,“则子弟欺其父兄,奴仆背其家主”,必然有害于家庭和睦及社会安定。

乾隆朝将禁赌列为地方政务之一,采取律例结合、以例为主的立法打击措施,制定严酷的律条,在全国范围内严禁赌博,规定“凡赌博,不分军民,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官员有犯,革职枷责,不准折赎。”对于开场窝赌者,惩治也极为严厉,“凡开场赌博、抽头、放头者,旗人枷责,民人充军”。

除了严惩民间的犯赌之人外,清廷对官员和官员家属犯赌也是严惩不贷的,“赌博之人被获时照例治罪,内若有大人及大人之妻,追银二百两,官员及官员之妻,追银一百两……此诚惩戒赌风,鼓舞查拿人等之道也”。

由此可见,清廷为严禁赌博所制定的律例之严苛,打击力度之大和禁赌决心之坚决。可以说,清代的这次禁赌是我国封建社会史上律法最为完善的一次禁赌。但由于赌博陋俗由来已久,不仅在江南地区积弊很深,在全国范围内也己达到大面积泛滥的地步,积重难返,所以乾隆时对赌风之禁收效也甚微。

撰稿/晓伟【读史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