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发言人:“同居制度”入法时机还不成熟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0月21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将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此前两审,部分委员建议婚姻家庭编应对同居制度作出规定,但是这一建议并未被采纳。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记者会上,发言人臧铁伟对此作出回应。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在我国未婚同居的情况越来越多”,他说,早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立法机关就注意到未婚同居问题,当时法律中针对其中事实婚姻的问题作了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就是说对于未婚同居中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的方式来解决,不能简单地一律宣布为无效婚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同居,现行法律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采用了现行法律的上述做法,“主要有如下考虑:一是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是在整个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的话,将会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二是因为同居的情况和原因都比较复杂,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如果这样规定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三是考虑未婚同居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对大多数的问题现在有不同意见,还没有达成共识。所以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
据其介绍,即将提请审议的婚姻家庭编三审稿,增加了有关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三审稿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确立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为保护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三审稿明确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夫妻债务问题,此前的二审稿,写入了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共债共签”原则,不过,一些法学工作者和部分公众认为,第24条新司法解释仍需完善,例如应明确举证责任、明确何为经营之债等等。“目前,我们正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臧铁伟说。
新京报记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