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河沟内捉66只野生蛙 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被告人苏某等三人捕获的动物名为臭蛙,物种的整体价值为100元/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有悔罪表现,三人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11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获悉, 2019年11月1日上午9时,会理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苏某等人非法狩猎一案,被告人苏某等三人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庭审现场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苏某邀约被告人刘某等人在禁猎期使用捕鱼器到会理县内东乡马颈村一河沟内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疑似臭蛙66只。2019年5月7日,会理县森林公安局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苏某等人用捕鱼器非法捕获的疑似臭蛙66只进行鉴定。

非法捕猎的无指盘臭蛙

经鉴定,苏某等人捕获的动物物种名为:“无尾目(Anura)、蛙科(Ranidae)、臭蛙属(Odorrana)、无指盘臭蛙(Ranagrahami)”,《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其列入其中。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其物种的整体价值为100元/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等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鉴于其有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提醒:非法狩猎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捕捉野生陆生动物也同样触犯刑法。希望通过本案警醒大家,“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人非法狩猎和破坏,应珍爱野生动物,遵守敬畏法律,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潘颖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万维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