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服刑22年后喊冤:警方叫18个人相互指认,证据不足依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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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的谢哲海,目前在浙江一家餐馆打工。 (南方周末记者 李在磊/图)
(本文首发于2019年11月28日《南方周末》)
法院受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证据,但检察机关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据原有证据作出了有罪判决。
破案报告显示,办案人员对谢哲海“展开了强大的政治攻势”,他于6月7日凌晨交代了犯罪过程,但卷宗并未透露如何进行“突审”和展开“强大的政治攻势”。
谢哲海先称把衬衣埋在了“村窑西边”,办案人员按图索骥,没有挖到。之后,他又分别给出“扔河里”和“放在大营子学校”两种说法,依旧找不到。
公安侦查卷显示,作案凶器上血迹的血型为B型,但报告没有确认血迹是否来自谢哲海,谢哲海至今都不知道自己是什么血型。
出狱后,谢哲海已是一无所有。48岁的他,中等个子,皮肤黝黑、干瘦。
安顿下来,谢哲海回顾这么多年来的过往,心绪难平。陈年卷宗里,二十三年前的一桩命案,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
谢哲海是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转楼乡五里庙村村民,1996年5月30日晚,与五里庙一河之隔的大营子村正在唱戏,该村22岁女青年王某回家途中被人拦截,被凶器击打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办案人员认定时年25岁的谢哲海有作案嫌疑。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哲海无期徒刑。
吊诡之处在于,判决书还注明,法院受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证据,但检察机关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据原有证据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子的确有很多疑点。”谢哲海现在的代理律师认为,当年这起案子,主要依靠口供定案,缺乏直接性的客观证据。
2018年9月19日,谢哲海刑满出狱。2019年2月,他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了申诉,被驳回。谢哲海目前正在整理材料,打算继续到最高法申诉。
“指认像智力游戏”
大营子是豫东地区一个普通的小村落。2019年11月4日,秋收季已过的村里人丁稀疏,死者王某家大门紧闭。当年这起命案震动了整个村庄,一些上了岁数的人,仍能回忆起点滴细节。
王永胜是大营子村的“赤脚”医生,凶案发生那天他没有去看戏,晚上在诊所坐了一会儿,早早熄灯就寝。
“睡着了,迷迷糊糊,半夜有人哐当敲门。”王永胜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他起床开门,看到一大帮人吵吵嚷嚷围了上来,屋檐下还躺着一个人,头上有血迹,严重昏迷。他认出伤者是王某。
“当时已经很严重。”王永胜的描述是,散戏后有人发现受了重伤的王某,把她抬到了诊所,但诊所医疗条件有限,村民又叫来村干部,把王某送到了乡卫生所。“后来听说抢救无效,人没保住。”提及唱戏、命案这些关键词,王永胜立即回想起当年的经过。
诊所坐落于大营子村南边,是王某看完戏回家途经之地。沿诊所旧址门口小路往西走,是一片荒地,向右穿过一片树林,就是当年搭戏台的旧庙。
出事后,家属当即报警。太康县公安局刑侦三队出具的“破案报告”分析,这是一起流氓杀人案,把侦查范围限定在熟悉现场环境、当晚曾在戏场附近活动、年龄在16—30岁的青年。
符合这一条件的青年不在少数。破案记录显示,公安部门把筛查出的18人,全部集中到大营子村学校,逐一排查。
紧挨着诊所居住的王高升,也是18人之一。他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当时,大家被集中到教室里,办案人员挨个叫出去询问,问完再放回教室,彼此间没有隔离,就是不能自由活动。
“晚上也睡在教室内。”谢哲海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办案人员问询的问题集中在喝没喝酒、案发当晚在做什么等等。此外,还让他们相互指认,指出自己怀疑的对象。
“相互指认的办案手法,很像智力类游戏。”谢哲海的代理律师屈振红认为,案件没有直接的客观证据,侦查机关的破案过程,就是依靠口供的推断。
问询持续几天后,包括谢哲海在内的几个重点嫌疑对象,被转到乡派出所继续审讯。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认为谢哲海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是谢哲海的陈述与多位证人的证词有矛盾,于是对他进行了突审。
破案报告第九页至第十二页显示,办案人员又对谢哲海“展开了强大的政治攻势”,他于6月7日凌晨交代了犯罪过程,但卷宗并未透露如何进行“突审”和展开“强大的政治攻势”。
案发经过在报告中是这样认定的:当天谢哲海到大营子村的熟人王高升家喝酒,傍晚,谢哲海酒醒后与其他人到戏场看戏,王高升继续在家睡觉。戏没结束,谢哲海便提前离场,返回王高升家,在屋前空地上与人有过短暂交流。之后,谢哲海再次离开王高升家,取走了附近一村民家压水井上的铁井杆,埋伏在路上。王某出现时,谢哲海拦住去路欲行不轨,遭到反抗,谢哲海恼羞成怒,将王某当场打晕致死。
警方认定的作案时间为1996年5月30日夜里12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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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4日,大营子村村头的旧庙。命案当夜,这里曾搭戏台唱大戏。(南方周末记者 李在磊/图)
灰色“港衫”还是“白色衬衣”?
紧挨王高升家西侧的是王双英的娘家。卷宗记载,王双英昵称王二妮,那年二十多岁,当天从隔壁村回娘家看戏。当晚,她听到外边有吵闹声,像一男一女在对骂,然后听到“噗通”一声响。王双英叫上自己的母亲,到隔壁喊醒王高升,一同前去,打算探个究竟,但是去了后没太看清楚,又回家继续休息。
当年接受警方询问,以及现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王高升都肯定地说,王双英叫醒他时,谢哲海也睡在他旁边,两人醒来后一起陪王双英母女前往。
这个说法得到了谢哲海的确认。2019年11月1日,谢哲海回忆,当天晚上他离开戏场回到王高升家,看到王高升还没醒,便躺在他边上睡了,直至被王双英叫醒。
这一细节,在王双英的证言中,却出现了多次截然相反的表述。王双英接受警方询问时说过“同行人员有谢哲海”的话,但也说过“没有”、“没留意”。
警方最终采纳了谢哲海一同前往这一说法,分析说,由于天黑、害怕,王双英、王高升没看清状况,或者没认出伤者王某,只有谢哲海说“好像是王某”。但谢哲海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当时并没有看清楚是谁。
此类前后矛盾的说法在案卷中不少见。谢哲海本人的口供也不稳定,被送到看守所之前,口供反反复复,时而认罪时而翻供。几次有罪供述的作案细节,存在很大差别。
案发现场距离王高升家有二三十米远。警方认定,行凶完毕,谢哲海处理掉了凶器压井杆,以及带血的白衬衣之后,回到王高升家继续睡觉。
但“白衬衣”直至结案都下落不明。
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地面上有块面积为60×30厘米的片状血迹,血迹西边1米远处倒放一把藤椅,上面溅有点状血迹。
“谢哲海案审判卷”第四十七页显示,检方认定,作案时谢哲海所穿衣服为白色衬衣。此前警方的多次审讯,都是围绕白衬衣的去向展开。谢哲海先是对白色衬衣一无所知,1996年6月6日凌晨第一次作有罪供述时,才改口称“有血,是个白褂子”。
后期供述中,谢哲海说他自己身上也沾到了血,根据这一说法,作案时所穿的白色衣服,应该成为定罪的关键性证据之一。
可是,警方寻觅这件关键证据无果,于是再三追问白衬衣的下落。6月6日的供述中,谢哲海称把衬衣埋在了“村窑西边”,办案人员按图索骥,没有挖到。之后,谢哲海又分别给出“扔河里”和“放在大营子学校”两种说法,依旧找不到,
卷宗显示,当天与谢哲海一起喝过酒的三位村民回忆,谢哲海当天穿了灰色裤子,灰色“港衫”,外套是灰底黑方格的厚外套,这与谢哲海对南方周末记者的说法一致。“肯定没穿白衬衣。”王高升很肯定地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谢哲海当天穿了件外套,没有见到他穿白衬衣。只有大营子村村民王鹏说,谢哲海当天穿了白色衬衣。
王鹏已记不清楚当年的情景,而且与人交流也有障碍。其父亲王永向对南方周末记者说,王鹏当年也被当作嫌疑人“抓了进去,关了十来天”,自从那件事情之后,“落下这个病,说话颠三倒四”,神志越来越不清晰。
除了没有找到的白色血衣,证据材料中也没有关于谢哲海血迹、脚印、指纹等生物痕迹存留的描述。
公安侦查卷(3)46-47页“法医补充鉴定”显示,作案凶器压井杆上血迹的血型为B型,死者的血型也是B型,除了血型一致外,报告没有确认凶器上的血迹是否直接来自死者,更没有确认是否来自谢哲海,谢哲海至今都不知道自己是什么血型。
检察院、法院都曾将案件退回
1996年6月25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给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在退回意见中注明,一是要检验谢哲海衣服上的血迹,二是调取新的证据。1996年9月4日,太康县刑侦队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谢哲海羁押期间所穿的裤子,便是作案时所穿的裤子,但上边没有发现血迹。此外,警方没有交代白衬衣的下落,也没有补充新的证据。
检察院移送到法院后,案件也被退回过。判决书特别注明,当时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提起公诉,周口地区中院受理后,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之后,检察机关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于1999年12月26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做出这样的说明是没有问题的。”周口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李士德是当年审理谢哲海案的代理审判员,他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1997年之后,修订过的刑诉法生效,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案件,法院不能退回,只能根据移送材料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但1997年之前,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补充材料,可以退回给检察机关,不过,要将这个过程,在判决书中注明。
北京多名刑辩律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老刑诉法”与“新刑诉法”之间,的确存在能不能将案件退回给检察院的区别,“1997年1月1日‘新刑诉法’生效以前能退,之后不能退”。
问题在于,此案发生在1996年,法院于2000年作出判决。判决书只载明法院退回过案卷,但没有说明退回的具体时间。但退卷行为至少可以证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此,李士德解释,证据链条有完美程度高低的区别。假如全部证据链需要20个证据,但是目前只掌握18个,那么为了追求完美,就需要把缺失的两个证据补充完整。不过,即便没有补充完整,依据已经掌握的18个证据,依然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
李士德的印象中,他的确经办过谢哲海案,当时自己还很年轻,不是主审人,当时的审判长、审判员现在已经退休。由于年代太过久远,他已经记不起这个案件的细节内容。他还补充说,“新刑法”特别强调“疑罪从轻”往“疑罪从无”的方向转变。
2000年2月,周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谢哲海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案发于1996年,仍适用“七九”刑法,判处谢哲海无期徒刑。
一有空闲,就琢磨自己的案子
一审判决后,谢哲海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6月2日,河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狱初期,谢哲海一直不肯认罪,频频喊冤,因“不服从管教”,服刑地点由河南商丘豫东监狱移送至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后经过减刑,谢哲海于2018年9月刑满释放,共失去人身自由22年4个月。
出狱后,谢哲海找到了当年的辩护律师张乾,希望仍由其担任申诉代理人。二十多年过去,已是花甲老人的张乾,当即答应帮助谢哲海申诉,但很快就解除了代理关系。张乾的儿子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其间我父亲生了场大病”,出院后在家中静养,不再接案。
在朋友帮助下,谢哲海辗转找到北京的律师屈振红。看过卷宗,屈振红认为“正是因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才在判决时留了余地,没有判处死刑”,她决定代理。
但河南省高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了谢哲海的申诉,他已决定向最高法申诉。
1971年出生的谢哲海年近半百,至今未婚。他说,由于当年遭到了刑讯逼供,自己出狱后身体状况很差,瘦了几十斤,患有肝病,常年需要服用药物。家里还有几间老房子,父母仍居住在里边。
在狱中,谢哲海学会了识字,还学了缝纫技术,他希望重获自由之时,不至于与社会太过脱节。
走出高墙,谢哲海先到北京一家服装厂做了一段时间,后来在同村乡亲介绍下,又到浙江义乌打工,在亲戚、老乡的饭店、快递点做事,工资比之前高了一点。
一有空闲,他就琢磨自己的案子,一晃二十年,谢哲海感觉自己已不太适应社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