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 女童被狗咬死50万私了:家属为何不能硬起来?

特约作者 | 与归
11月21日,河北保定9岁女孩在上学路上遭两只牧羊犬咬死。事后,主人表示不知道狗从家中跑出。但根据当地村民的说法,牧羊犬主人平时都将狗拴在家里,事发当天应该是出门遛狗但没有拴绳。
据了解,事发后两条牧羊犬已被相关部门带走,此案已经交由当地刑警队负责。26日,有媒体记者实地探访并采访得知,女孩家属与牧羊犬主人以50万元私了。
50万元私了之外,刑事问题尚存
犬只咬死人案件,当然不是第一次发生。2013年5月27日,贵州遵义市的周某因管理不善,导致其饲养在苗圃内的两只杜高犬逃脱,并将在附近晨练的陈某国咬伤,进而导致其失血过量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后,该事件成为刑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法院最后审理认定,周某对两只杜高犬负有看管不利的责任,已触犯刑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针对保定这次案例的具体案情,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谢振华律师分析称:饲养人即使不知道犬只已脱离管理,实际上也属于没有尽充分的管理义务。因此,不论饲养人是否知情,其均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面临最高7年的刑罚。
所以,“过失致人死亡”作为公诉案件。并不是女孩家属说“事情解决了”,问题就真的完全解决了。警方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实际情况、掌握证据,检察机关要根据涉嫌的违反犯罪情节确定公诉与否,如果公诉,就会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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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犬只主人家院外的铁笼,引自新京报
虽然,过失致人死亡也有着“不起诉”的例子,但是具体到保定这起案例,公诉的理由有很多,比如直接造成了女童死亡、牧羊犬出现在了学生上学路上、狗主人对牧羊犬管理不善(狗从家里跑出)等等。而可以酌情的地方,无外乎积极赔偿的态度和家属表现出的谅解。但在已成舆论焦点的情况下,养犬人能否因为所谓“50万元私了”就逃脱公诉乃至刑罚,并不看好。
此外,如果是犬只饲养者在未提供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烈性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后致人受伤,还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类情节的性质就更加严重,刑责就更加难以逃脱。
“家属还能怎么办”与“这也配称家属”的舆论纠葛
在“50万元私了”的信息传出后,网上舆论俨然有分裂站队之势。有些网友认为,给50万元和解,是家属以女童的命换钱,“不配称为家属”;而另一些网友则认为,女孩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家属还能怎么办?”
其实,在对当事家庭,以及当地民情缺乏足够了解前,对家属恶意或善意的揣测都很难充分。
生命是无法用数字来衡量,对于家属的选择,也不能仅仅用接受“金钱和解”来评判。或许在他们看来,相比对狗主人处以刑罚,金钱补偿更利于己方。我们不能代替家属去做价值判断,甚至去要求他们该选择什么。我们没这个资格,也无必要。
不过,类似事件处理的正确方向应是明晰的——刑罚作为体现法律威慑性的最重要手段,最重要体现为其“不可避免性”,即只要违法犯罪就必定得到惩罚。这对于避免后续的类似悲剧,起着必不可少的警示作用。若任意允许私了,法律的威严必将受到严重削弱。
至于说,一个普通家庭若不和解就会“人财两空”,没必要因为一次意外的“过失”就与养狗人死磕,导致整个家庭陷入更为困难的境地,确实并非毫无道理。但这个社会完全应该尝试寻求“民事和解”以外的道路——比如,是否可以有来自政府的保障、社会的救济,补上这个被恶犬咬去的缺口,而不是仅仅依靠狗主人的钱财来填补?
如果社会力量能够支撑起家属的损失,那么家属自然就可以像部分网友期待的那样“硬起来”,用法律武器给不负责任的狗主人一个狠狠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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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这起事件,已经受到了舆论的极大关注,必然让当地政府、司法机关不得不重视,案情的进展会受到舆论的极大审视,对当事家庭的救济也许也并不值得担忧。但我们依然应该追求一套自行的、必然的、完善的救济制度,当类似伤害发生时,它就会主动起作用,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积极的救济,使得受害者的家属不必屈服于“民事和解”而放弃对正义的声张。
在全国范围内,让规范养狗成为一个严肃话题
除此之外,当我们追根溯源,去质问怎么遏制类似的恶性事件再发生时,我们依然还是会看到那个答案:管狗还需养狗人。
因此,最终的解决方案和矛头,还是应指向问题的源头,而不是具体个案的处理,更不是家属。之所以出现悲剧,源于养狗本身存在很大的制度规范和管理问题,尤其是在小城镇和乡村。
在这方面,一些国外经验或许可以借鉴。法制日报的驻华盛顿记者,早在2006年就发过一篇介绍美国人养狗制度的报道。报道提到,美国人养狗先要研读法律,诸如《恶犬法案》《妨碍公共利益法》《联邦动物保护法》等。
按照《恶犬法案》的要求,狗主必须在庭院明显处竖立标牌,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在公共场所,主人必须每时每刻都要为其戴上约束皮带和防止咬人的口套,而且任何时候都不要散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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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恶犬伤人的处理上,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只要禁止饲养的烈性狗咬了人,狗主人就要承担刑责,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等。如2002年2月,美国威斯康星州一位10岁女孩与6条罗特维尔牧犬玩耍时被咬死,狗主人便被控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
英国的《危险犬类法案》更为严厉。它明确规定,若恶犬伤人,狗主人将面临的最高刑罚从两年有期徒刑增至5年;若恶犬伤人致死,狗主人将面临最高14年的有期徒刑。
近些年,在我国都市社区不时发生恶犬伤人事件,随即有了诸如“遛狗必须栓绳”“对遛狗进行限时”等探讨,不少城市和社区也已经出台了相关管理细则。但在众多的三四线城市,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很多狗还处于散养状态,那些趋向文明养狗的讨论,还未照拂到这些地方。
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让规范养狗成为一个严肃话题、法律意义上的话题。而舆论场的终极价值指向,就是要通过具体的事,比如这次事件,解决普遍的社会问题。就像打疫苗一样,应通过制度及其普及的方式,把规则和义务,提前注射到养狗人的意识里。
第46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