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丨猞猁咬死5只鸡,两男子将其打死被判刑,这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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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作者 | 熊志
发生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这一案件,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戏称,下回再碰见身份不明的动物别轻举妄动,“先审审,你叫什么名字,从哪里来,属于几级保护动物,价值多少,打死你啥罪过?审完了再考虑是否下手。”
伤害野生保护动物,后果有多严重
今年2月,当事人饲养在养殖棚内的鸡被猞猁咬死五只,于是将其堵在养殖棚,接着喊人来打死了猞猁,并剥了皮。
10月,祁连山林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两位被告人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还要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7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打死的猞猁,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按照《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来看,伤害野生动物当然要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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猞猁
比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到,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视情节严重程度,该罪的最高刑期可以达到十年以上。
就在前两天,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还宣判了另外一起案件,该案中,杨某某等二人因擅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杀6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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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麝
本案中两位当事人一个获刑六个月,一个缓刑一年。按照法院的说法,这已经是考虑到他们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才给出的从轻发落。
对很多不了解相关法律的网友来说,这起案件无疑是一次提醒——伤害野生保护动物的后果,可能要比想象中还要严重的多。
而且,即便没有主观的猎杀意图,也不是“不知者无罪”。2016年,徐州两男子在山林中用弹弓打死了六只鸟,其中有一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雀鹰。
尽管两人不知晓被打死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但还是没能逃脱刑罚。而且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比本案还重。
但面对野生动物的威胁,反击自卫也要重罚?
用严刑峻法提高伤害野生保护动物的法律代价,这种大的保护原则没什么疑问,但具体到此事来说,舆论有争议。
焦点在于,当事人可能对猞猁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身份不知情,而且还是在猞猁伤及家畜的前提下作出的反击自卫,量刑如此重是否合适?
祁连山林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保护站每年都会进行宣传,他们“肯定知道”。但这些都只是一种推测,至少从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看,没有坐实。
要知道《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制的,重点还是为了牟利的非法猎杀。不知情,就没有主观故意。且两位当事人没有将打死的猞猁拿去售卖,在此前提下,量刑是否还可以更轻?
另一方面,和前述弹弓打鸟案不同的是,本案中的当事人,不是在狩猎时对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了误伤,而是在猞猁伤害家畜财产时,为了止损才将其打死。
那么在量刑时,也应考虑到这一具体情景。当事人是普通农民,没有太多的自卫办法,如果只是片面保护野生动物,而忽视野生动物致害,对被判刑的两人来说,也太不公平。毕竟,谁都无法预料,伤害家畜的猞猁,会不会进一步伤人。
在媒体问及“如果不打,鸡的损失谁负担”时,检方人员表示,可以依法进行补偿。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但是对受影响的农户来说,找哪一级政府、哪个部门领补偿,要走哪些程序,要弄清楚都得耗费时间和精力。更重要的是,能拿到的补偿,和遭受的损失,未必是等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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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群
以此次案发地甘肃为例,《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十条赔偿标准规定,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80%给予补偿。至于“造成其他损失的”,则按实际损失的50%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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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野猪群毁坏的庄稼
而且甘肃的标准,已经算不错了。像之前《湖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家畜死亡的补偿金为按照上年度湖南省同类家畜市场价格计算结果的50%。
对致死的家畜,没有采取等价赔偿,或是考虑到家畜死后依然有交易价值,但这样的标准,在村民眼中未必公平。一旦家畜等财产遭到野生动物伤害,他们自然不太愿意坐视伤害发生。
野生动物保护,不应只追求重刑
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野生动物损毁庄家、伤害家禽乃至伤人的事件不断增加。
比如有学者在西双版纳统计发现,1991到2008年,亚洲象造成的粮食损失约2. 9 万吨,甘蔗约为4. 8万吨,橡胶437. 9万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亿元。
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事件不断发生,本质上还是人和动物争夺生存领地、资源的结果,它同样暴露出当前保护机制不完善,无法在人和动物的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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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狩猎
一直以来,野生动物保护层面强调的都是严刑峻法,它能提高违法成本,但光有重刑而缺少基于种群数量的动态监控,导致在全面禁猎的前提下,一些野生保护动物数量过剩,将捕食的范围扩张到了人类活动的区域。
在保护野生动物上,国外的做法则完全不同。以美国为例,它有着历史悠久的狩猎文化,即便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照样可以猎杀。
可能会有人觉得它很残忍,不利于生态平衡。但实际上,这是一种基于生态平衡的人工干预,对种群数量的动态控制,能够减少野生动物和人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开放猎杀带来的收益,会投入到动物保护当中,能缓解财政负担。
相对来说,国内目前的保护机制,还缺少足够的市场化思维。同时,野生动物的聚集地很多都是在偏远地区,这些地区的财政本来就困难,自然拿不出足够的等价补偿,这导致面对野生动物伤害时,当地的农民可能倾向于偷偷地猎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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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合法权益和动物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范鹏曾表示,对由于保护造成野生动物群体数量过多,特别是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的,应有法律依据,支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当保护动物危及人身安全时,个人应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仅以补偿解决问题是对人的不尊重。
但问题在于,对那些财产乃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农户来说,鉴于补偿标准偏低,他们未必会坐视伤害发生,有时候会选择偷偷猎杀,躲避法律责任。一味重刑,而缺少配套的手段,未必有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