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 大学生反抗围殴致人重伤:凭何认定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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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作者 | 郭墨墨
据红星新闻12月10日报道:2018年11月19日,在云南上大学的沈阳人,22岁的大三学生程兆东和女友邓佳受邀参加朋友的生日宴,酒桌上与人发生冲突,被王裕宽等10余人追出殴打。今年10月,丽江市古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兆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这个案子被新闻报道后,呈现的结果是各方均不满意。
被告程兆东认为自己被围殴,反击是想活命,是正当防卫,不应被判刑,所以上诉了。而受害人王裕宽、代乾等也上诉了,他们认为程行为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社会危害性大,“一审重罪轻判,适用缓刑错误”。
从留言看,很多网友都反对这个判决,他们认为这是典型的正当防卫,对方人多势众,且是先动手,程应该是无罪的。有关部门的日常宣传:“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也被拿出来批驳,被认为是在和稀泥,不讲是非。
不过也有网友不同意这些说法:多打少,少的一方就算正方防卫?大学生对社会青年,大学生就算正方防卫?如果新闻标题从《大学生遭10人围殴反获刑3年》改成《东北籍酒吧歌手酒后斗殴致2人重伤仅判三缓四》,看看社会反响会怎么样?
到底该怎样看待这个充满争议的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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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是轻了还是重了?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个什么程度的罪行,应该领受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刑法上重伤、轻伤都是重要的概念,有具体标准,不是凭个人感觉乱定的。
依据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量刑一般不会低于三年,如果手段特别残忍,甚至是可以适用死刑的。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重伤的定义是: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具体人体各部位要伤成什么样算重伤,有兴趣的读者欢迎去阅读这个标准,一定能帮助大家理解案情的严重程度。
伤情鉴定非常重要,它是案件定性、量刑最核心的事实依据之一。而且它本身就是案件司法介入的起点。
那么在“持续一分钟”的打斗中双方结果是什么呢?
据封面新闻的报道,2人重伤二级,还有2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中:“经司法鉴定显示,王裕宽右侧胸部开放性损伤,右肺裂伤,腹部开放性损伤伴腹内器官损伤,左侧背部开放性损伤,十级伤残。”
“代乾胸部刀伤,造成心脏破裂、心包破裂、肝右叶破裂及下叶不张、腹肌破裂、肋骨骨折等多处创伤,八级伤残。”
而遭十人围殴的程兆东伤情如何呢?据封面新闻,“程兆东未做相关司法鉴定。从其个人提供的图片显示,其手指、腿部、脸部等多处受伤。”至少可以据此判断的是,没有达到轻伤。否则伤害他的人也必须要被追究刑责。
毫无疑问,程造成的结果是相当严重的,本应当领受三年以上的刑罚,实际结果却是判三缓四,这已经不是在从轻,而是减轻处罚了。可以说判决给出了极大的宽恕,这必须有符合法律的理由。
据红星新闻发布的判决书截图显示,双方的打斗行为被定性为互殴,这就意味着法庭不认为这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最后之所以判三缓四,原因是受害人一方先动手打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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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难成立本是常态
要成立正当防卫,首先要看行为人是不是在针对不法侵害。
事情的起因是什么呢?双方在此前的敬酒过程中闹了不愉快,而敬酒不愉快之前,双方平素还有积怨。这些内容可以从多个报道中读到,不再赘述。如果完全无视打架斗殴的双方因素,只看到十余人围殴大学生,这恐怕是片面的。
判决书认定了双方都在进行不法侵害:被害人等多人首先动手,对程兆东进行拳打脚踢,在双方互殴过程中,程兆东使用工具刺伤5人,造成2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程兆东主观上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对方的行为。”
以少打多并不当然成立正方防卫,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才具有防卫性质。
互殴中,导致了两人重伤的后果,判三缓四已经是个非常非常轻的判决结果,说明法庭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被告的从轻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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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兆东向媒体还原案情,引自红星新闻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建立在对双方主观过错和实际行为的全面考察上,如果有主观上的过错,正当防卫就难以成立。这两年正当防卫是个社会热议的话题,现实生活中,正当防卫难以成立,原因经常在于双方都有错。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目的和手段的正当。生活中,即使是看起来弱势的一方,也可能存在非法侵害的故意,这一点容易被公众因为感情因素而忽略。
“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这句话当然不是要求你在遭遇犯罪时不实施正当防卫。这里说的打架,是生活的常态,是告诫人们不要在遭遇某种纠纷时控制不住火气而陷入肢体冲突,这种肢体冲突显然具有互相伤害的性质,这种非法伤害的故意并不因为是后动手就认定不了。
人人都认为自己完全占理,自己出手绝对正义,反击的都是坏人,但事实并不一定是这样,大多数时候可能都不是。
正当防卫很少被司法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总能成为新闻,这其实才符合生活的实际。如果生活中充满正当防卫,这恰恰不真实,因为真实生活中的矛盾大多并不单纯。正当防卫的难认定,就难在需要仔细辨析这些反击的具体情形,以及人的真实心态和作为。
关心事实和逻辑,小心对于身份或情感的偏见
多家媒体的新闻报道共同揭示了一些争议点。比如伤人的凶器,程兆东自称,是随手捡起的玻璃。对方称是程自带刀具伤人,并不是其口中捡的玻璃。这两种情况的法律评价是不一样的,如果认定是自带刀具,无疑会加重犯罪恶性。
而据相关案卷显示,本案中致使王裕宽与代乾受伤的锐器,并未被找到。玻璃能不能造成一分钟内重伤2人的结果,这是个疑点。依据法治精神,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所以判决书只中性称之为“工具”,这是实事求是的。
程兆东认为自己被十人围殴,反击是想活命,属正当防卫,不应被定罪。而两名重伤者否认是多人围殴,称现场多人为双方共同好友。这个事实既关涉犯罪的定性,也是网友情绪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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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所在地,引自红星新闻
有的报道采访了程兆东一方,包括他本人、母亲、辩护人,但是对被害人一方却少有提及,对于判决依据,法院到底认定了哪些事实也少有关注。
如果报道只笃定展示一方的说法,无疑是不客观的。如果报道将当事人的某种身份摘出来做标题,如果将判三缓四只描述为判三,那更是在刻意选择、裁剪事实,以达到调动情绪的目的。这无疑是不符合新闻操守的。
法律审判是一项专门工作,它的思维方式本身是一种社会典范,要求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看待事实,而不是困惑于身份标签,或某种感情因素。新闻报道同样有为社会提供思维典范的意义——对事实核查的审慎,对平衡报道的坚持。
生活中,人们作为个人发表观点,表达爱憎,支持或是反对的态度,也许不应该有那么高的审慎要求。但关心事实和逻辑的整体社会氛围,除了需要拥有更大话语权的人们秉持专业标准,也需要每一个人共同努力来创造。
第463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