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 跳楼自杀砸死俩女孩,“高空死神”是否避无可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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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作者 | 与归
12月24日晚,重庆一男子跳楼自杀砸死两女孩的新闻,引发持续热议。尤其是,媒体爆出两位女孩均是高中生,其中一位本就是失独家庭的二胎。世间惨痛,莫过于此。
不少网友指责自杀者“死哪里不好”。如“你不珍惜生命也别连累别人”“有时候‘死一边去’并不只是一句玩笑话”……还有网友不忿:“为什么不在家吃安眠药上吊割腕咬舌?”
高坠:害人害己的自杀方式
网友的言语里充满了悲愤,这种情绪可以理解。毕竟,现实情景越是悲惨,我们越想去找一找“本可以避免”式的安慰。自杀者一心求死,但是对于楼下的无辜行人来说,自杀者又何尝不是避之不及的死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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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自杀导致他人被砸死的新闻,并非孤例。今年6月1日,四川眉山一小区,就曾发生跳楼自杀者砸死爷孙俩的事故。2007年9月,广州药学院(现广州药科大学)一位大学生跳楼,砸死了一位学生。
这样的事故在司法上的责任认定和经济赔偿并不复杂。四川眉山这起案例,自杀者父母赔偿受害者150余万元;广州药学院这起案例中,自杀者邓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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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司法救济只能是亡羊补牢。指望自杀者在自杀之前替别人考虑、替公共利益考虑,很难。大骂高坠自杀者“死哪不好”,无助于改变现实。再说了,有些自杀者,本就怀有报复社会的心理。
所以,与其期待自杀者考虑清楚自杀地点和自杀方式,还不如积极加强自杀干预,减少自杀行为发生的次数。另外,虽然也许不容易从主观层面让自杀者去考虑自杀方式,但是,在客观层面采取一些措施,也许是有效果的。
比如今年的世界预防自杀日,世卫组织发布了《预防自杀:农药注册和监管机构的对策》。报告指出,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禁止使用高度危险农药的法规可以降低一些国家的自杀率。在斯里兰卡,该国在1995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一系列禁令促使自杀率下降了70%。在韩国,自2011-2012年对百草枯实行禁令后,2011-2013年期间服农药自杀而亡的人数减少了一半。
服毒可以有预防措施,那么有可能贻害他人的高坠自杀,能否进行干预呢?
高坠自杀的亚洲现象及原因分析
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凯姆在《自杀论》中总结称,每个民族都有其喜欢的死法。英国人和爱尔兰人常用服毒的方式;俄国人和德国人的自杀方式多是自缢;美国人则是借住枪械、毒药和煤气。
其实,影响自杀者选择自杀方式的因素有很多,诸如宗教信仰、文化观念、民族习俗、生活环境,以及自杀主体的性别、当时情境、身边工具、个人性格等等。
2006年,来自美国国家心理健康研究所的数据表明,跳楼自杀在西方很少见,如在北美,只占所有自杀死亡人数比例的5%,在英国,这一比例甚至仅为3%。但是在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比例就相对较大,如新加坡,跳楼自杀占了所有自杀死亡人数的60%。
一份针对香港高坠自杀现象的研究论文显示,验尸官在2002年至2007年期间所有香港自杀案中记录了6125例死亡案例,其中2964例涉及高处跳跃,占比48.4%。这当中又有83%的案例发生在居民楼中,61%发生在死者自己的家中。重庆这起案例就是发生在闹市区的公寓楼,自杀者从自己暂住的房间里跳下。
作为发达都市,香港、新加坡有很多共同点。这里的自杀者多采用高坠的方式,一个可能的因素就是生活环境:地狭人稠、高楼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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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当一个人心情低落时,一旦到了高楼上,眺望广阔繁华的都市,还容易给人以“心理暗示”的作用,美国心理学家斯科赫德曼将这种心理作用命名为“坠落欲望”。他认为,“这种渺小感与自杀者的自轻心理完全吻合。”
2017年,国内出版的《疑案探秘——《法医学杂志》30年经典案例集萃与评析》一书指出,在我国,传统的自杀方式多为服毒、自缢、高坠、溺水、煤气中毒等。
近些年,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高楼里,跳楼也就成了很多轻生者的选择。
在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出版的《大学生自杀行为与干预研究》一书中,研究者通过样本调研得出的数据是,我国自杀大学生中,46.4%的人选择了跳楼的方式,在各种方式中高居第一,其次是17.9%的选择自缢、14.3%的选择服毒。
该书的作者李艳兰分析称,高坠之所以成为大学生自杀首选,原因可能是大学生自杀在动机上往往是一时冲动,再加上大学高楼林立,客观条件具有便利性。此外,与其他自杀方式相比,坠楼具有表演、宣扬、控诉、提醒的形式,更像是一种仪式和姿态。
“热门”地点可防,普通民宅难御:干预高坠自杀,需要自杀者的家人发挥作用
亚洲自杀者更倾向于在居民楼跳楼自杀这种现象,让自杀干预变得相对棘手。
或许不少人听说过,在常见的自杀场所设置物理屏障,有助于减少在该场所的自杀现象。比如,对美国著名的自杀热门地点金门大桥和与之隔水相望的奥克兰海湾大桥的比较研究发现,由于奥克兰海湾大桥仅限机动车通行,一般行人无权进入,因此自杀率远远不及设有步行通道的金门大桥。因此,后来许多“自杀胜地”便有了限制通行、搭建隔离栏和防护网,以及驻守自杀干预人员等措施。
我国在这方面的自杀干预也取得不错的效果。南京长江大桥上的“自杀终结者”陈思,这位志愿者就曾在15年的时间里,救下了350个轻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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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终结者”陈思
不过,以上措施的局限性很大,它只能针对那些较为“热门”的自杀地点。我们不可能因为可能有人跳楼,就把所有的居民楼和人行道隔离开来,或者禁止行人在住宅楼下出没,或许不允许数以千万计的高层窗户打开。
尤其是,在一些城市设施已经固定的前提下,重新规划的可行度和成本都是难以承受之重。
所以,多个关于高层住宅楼自杀现象的研究,都指出了对这种特定自杀方式进行干预的难度。
不过,干预难度虽然大,但也并不是没有可以着手之处。前述关于香港高坠自杀的那个研究,认为从家人入手,进行源头干预,是可行的办法——比如,大力提醒那些有自杀风险人士的家人,给家里的窗户以及能通往天台的门添加锁或报警器。另外,小区物业的保安,也可以对其进行自杀干预方面的培训,一旦观察到自杀倾向人士的异常行为,就及时通知他/她的家人,采取进一步的干预措施。
这样的做法能否降低高坠自杀的数量,尚不得而知,但值得去尝试推进。总而言之,“自杀者杀人”这样的悲剧,只能通过加强自杀干预来减少,这方面相关部门和大众认识都还比较浅,需要加强科学方面的认识以及行动起来的意识,这远比咒骂一句“死哪里不好”要来得更为重要。
第464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