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抢劫他人,新余一涉恶犯罪集团14人获刑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舒某某等14人抢劫、非法拘禁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舒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5个月,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9年4个月不等。追缴被告人舒某、王某、石某、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134元,返还给被害人杜某人民币19064元、被害人王某辉人民币21070元,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舒某于2015年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组织,2016年到新余从事传销活动至今,为“主任”级别。王某于2017 年6月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组织,2018年4 月到新余从事传销活动至今,为“主任”级别。舒某、王某先后分别管理新余市多处传销窝点。上述传销窝点管家有石某、张某及秦某(另案处理),成员有王某偲等10人及黄某(另案处理)等人。舒某、王某负责安排上述传销窝点具体事务,并向共同上级领导系经理“王某军”(未查实身份)汇报窝点情况。为发展新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上述传销窝点成员有分有合,相互协作,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王某军”、舒某、王某为首要分子,以秦某、石某、张某为重要骨干成员,以王某偲等11人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新余市渝水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某、王某、石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款物,其中舒某、王某抢劫作案二次,石某抢劫作案二次,张某抢劫作案一次,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同时,被告人舒某等14人为迫使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舒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短时间内,以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在新余市区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被告人舒某、王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石某、张某作为管家,属骨干分子,系案中主犯;其余被告人属一般参与者,起次要作用,属案中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