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件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开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件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开阳县农业局原党组成员吴吉鲜、开阳县茶产业发展办公室原副主任刘江获刑

1月2日,开阳县人民法院对开阳县农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吉鲜,开阳县茶产业发展办公室(原为“开阳县茶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开阳县茶办”)原副主任刘江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两案公开宣判。

被告人吴吉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贪污的赃款38.18113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开阳县农业局;追缴受贿的赃款2.5万元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赃物苹果牌IPhone6型、IPhoneX型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贪污的赃款105.22443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开阳县农业局;追缴受贿的赃款15.1万元,上缴国库。

一、吴吉鲜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吉鲜在担任开阳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开阳县茶办主任期间,主持开阳县茶办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贯彻落实茶叶产业发展政策和各级相关茶叶产业项目的申报;负责茶叶品牌打造与宣传;茶叶技术推广计划、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茶叶科技项目;组织开发茶叶资源等工作。

被告人吴吉鲜在主持开阳县茶办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开阳县茶办原副主任刘江采取虚报冒领手段5次骗取国家财政资金38.18113万元;3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8483万元;在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农业发展资金及扶贫资金项目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2575.5495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吴吉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资金38.181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848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吉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利,收受他人的贿赂,致使国家财产损失2575.549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综合被告人吴吉鲜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数罪并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对于致使国家损失2575.5495万元依法向开阳县农业局发出司法建议函予以追缴。

二、刘江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刘江在开阳县茶办工作。其间,从2014年至2018年6月担任开阳县茶办副主任,其主要工作职责为协助开阳县农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开阳县茶办主任吴吉鲜统筹安排该办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茶叶产业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茶叶技术推广普及;茶叶品牌打造等工作。刘江在开阳县茶办工作和担任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单独或者伙同吴吉鲜骗取国家财政资金605.2044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5.1万元;在组织实施中央、省、市茶产业资金文件项目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2021.45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资金105.2244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江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江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利,收受他人的贿赂,致使国家财产损失2521.43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对于国家财政资金损失2021.453万元,依法向开阳县农业局发出司法建议函由其进行追缴。

来源丨开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