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拘留82人!今年玉林严抓严管禁燃烟花爆竹,这些行为不能犯

2019年,

我市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严抓严管

越来越多的市民养成了

在禁放区域内不燃放的习惯

但是也有少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

最后被公安机关拘留

2020年1月1日,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今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有法可依

现在距2020年春节越来越近,接下来更是严管严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节点。玉林市对2020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进行了部署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划定辖区内禁放区的范围,确定限放区域范围和时段,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本辖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和安全管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好工作。

2、继续按照划定的玉林城区禁燃区域抓好禁止燃放工作。

3、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不到位而造成本辖区或所监管的行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后果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各级人民政府要牵头组建联合执法队,组织公安机关、应急、环保、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日常巡逻巡查工作,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5、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污染环境行为,严格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近期,我市多地查处了多起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玉州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1起,行政拘留1人;

陆川查扣违规运输烟花爆竹700多件,行政拘留3人;

北流查扣违规运输烟花爆竹600多件,行政拘留1人;

容县查扣违规运输烟花爆竹1000多件。

据统计,2018年11月1日-2019年,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烟花爆竹违法案件179起,拘留82人,逮捕2人,收缴违法烟花爆竹5.8万件,罚款约3.5万元。通过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严抓严管,玉州、玉东区域内基本杜绝了燃放现象。

下面来看一下燃放烟花爆竹被罚的例子

1

2019年12月26日,玉林城区二环北路某酒吧在开业庆典过程中,管理人员魏某为了“增添喜庆气氛”,在“禁燃”区域内燃放鞭炮,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2

2019年1月30日上午11时许,大平山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大平山镇新岭村,将非法运输、买卖烟花爆竹的庞某登(男,龙安镇杨前村人)查获,扣押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370封、非法所得人民币15元,庞某登行政拘留五日。

3

2019年1月23日晚11时许,城隍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城隍镇城隍村,将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何某龙(男,城隍镇城隍村人)查获,扣押非法储存的烟花11件、爆竹18件,何某龙行政拘留五日。

4

2019年1月14日,玉林城区人民西路一家卖布料的门店开业为图个“开张大吉”,老板洪某恩(福建泉州人)在明知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燃放了一捆鞭炮,洪某恩被行政拘留5日。

5

2019年1月11日,新开店的吕某贵因在玉林城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被玉州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6

2019年1月11日上午9时许,陆川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温泉南路时,突然听到不远处传来阵阵鞭炮声及看到滚滚浓烟。循声而至,发现温泉大道一家酒店开业,门前正在燃放着爆竹。民警当即将该燃放爆竹的嫌疑人传唤回治安大队进行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所以

千万不要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附1:去年春节各县市区公布的禁燃区域

玉林城区

1.二环路与玉石公路、玉博大道之间的区域;

2.二环东路、文体路、教育东路、人民东路之间的区域;

3.二环东路、人民东路与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纵二路、横六路之间的区域。

北流

贵人关沿三环路穿镜石沿会仙河公园边界上塘角垌——鸡冠岭——水头垌——木头塘——塘岸镇独竹村公所附近——北流镇丛义村十一组沿宝南路消防大队新北宝路朱砂罗大桥沿圭江河圭江二桥沿玉容一级路印塘大桥——原玉林地区水泥厂红绿灯——北流镇印塘村坡塘、新屋组石山沿山脉石围肚石山沿山脉东湖一号小区后面石山沿山脉大风门水泥厂沿民乐路民乐岭丫铁路涵洞沿铁路线甘新路铁路涵洞——万家城市广场沿三环路贵人关圈定的范围内以及相应的公路沿线。

(图源北流公安)

容县

1.绣江河北城区。东至高速路引路,西至城西大道,北至中环西路、登高路、城北路、横石街、中环中路、翠竹街、国中路、福船岭等区域范围以内;

2.绣江河南城区。包括城南大道、江南路、新荣路、河南中路、上安路、下安路、河南大道、厢南大道、新岭路、经济开发区等区域。

(图源平安容县)

兴业

1.海螺铁路线至兴业火车站范围内;

2.环城路、高速引线到中石油库、金云大道、云天路(含老乡家园)范围内;

3.文塔路、解放路、环西路、兴业大道、迎宾大道、玉贵路、双拥路范围内;

4.思贤路、建设路、民生路、南街路、文昌路之间的区域。

(图源兴业宣传)

陆川

1.东环路、向阳路、温泉大道、陆兴北路之间区域;

2.陆兴北路、通政西路、陆兴中路、三峰路、东环路之间区域;

3.三峰路陆兴南路、泰安十五巷、东环路之间区域。

(图源陆川公安)

博白

东以玉山公路为界,南以乌豆江为界,西以江滨大道为界,北以规划县城区周村河(九龙小溪)为界。

(图源平安博白)

附2:《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全文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做好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监督、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供销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学校对学生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疗养院、旅馆酒店、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六)风景名胜区、公园;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储备仓库;

(九)城市广场、商品交易市场、步行街、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等;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作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由公安机关统一设计。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期间,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度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因重大公共庆典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方可燃放。

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在明显的位置张贴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地点、时段的规定。

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负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我们

图文采写:李楷诚 李知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