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贵溪法院宣判一涉恶团伙案 首犯获刑二十二年

12月31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对付某胜等九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付某胜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三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付某胜因参与故意杀人,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结识了夏某武,2007年5月1日刑满释放。付某胜出狱后不思悔改,对外宣称其故意杀人才被判刑三年,并组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累积威名。

2014年以来,付某胜纠集无业人员夏某武、彭某萍、杨某强、徐某、赵某松、左某军、赫某鑫、叶某波等人,多次进行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付某胜为首要分子,夏某武、彭某萍为重要成员,杨某强、徐某、赵某松、左某军、赫某鑫、叶某波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成员听从付某胜指挥,以付某胜开办的公司为活动场所。为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付某胜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深感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贵溪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胜、夏某武、彭某萍、杨某强、徐某、赫某鑫、赵某松、左某军、叶某波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贵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项艳 刘莉)

编辑:杨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