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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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网2019年11月26日发布一份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歌尔光电园2期员工,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高密市**镇西***村。因涉嫌强奸罪,2017年12月1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4日至2月4日,3月1日至11月22日)。
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3日00时15分至3时30分左右,在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间南侧主卧室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趁被害人李某甲睡觉时,进入该房间内强行同李某甲发生三次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龙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