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逃逸!滨海一男子胆真大

“前方车辆,请停车配合检查”。
2020年1月3日21时左右,交警大队界牌中队民警严开红高声喊道,并带领辅警徐华祥、王恩国,快速向前方跑去,以最快速度拦截下,这辆准备掉头的银灰色小车。
案发当晚
交警大队在坎北高速口和S327省道交叉口开展集中夜查行动,这辆银色小车在距检查点还有约20米距离时,突然掉头。
图片
嗯哼?
什么样的驾驶员在设点检查时
如此神操作?
肯定是有“故事”的那个他
果不其然,当交警蜀黍们走到他的车窗前,一个面色潮红,神情慌张,甚至眼神有点闪躲的他出现在眼前,佯装配合减速刹车。
故事总是“精彩”得
让人猜不到结局!
他突然加速妄图逃逸,直接撞倒站在主驾驶车门旁的辅警徐华祥。
其他执勤民辅警立即上前进行拦截,但该车不顾交警要求靠边停车指令,强行往前越过拦截后逃离现场。所幸的是,正在车辆左侧的执勤辅警徐华祥,当时已有警觉,轻微擦伤并未受到严重伤害。
现场监控截图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逃跑的他,酒驾?
逃犯?还是???
滨海交警迅速
展开案件侦破工作
通过车牌号很快查找到了车辆
车主陈某同进入民警侦查视线中
民警通过电话与其取得了联系,宣讲了相关法律政策。陈某同承认了自己的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但是在陈某同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更是错上加错!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1月4日下午1时左右
陈某在亲属的陪同下
到滨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陈某交代
案发当晚自己
跟朋友聚会饮了几杯白酒
看到交警查酒驾心虚才掉头就跑
真是悔不当初!
图片
目前,陈某已被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
酒驾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详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含量为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具体什么时间饮酒、饮什么品种的酒对酒后驾驶事实的认定不构成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危害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判断和操作能力、疲劳程度等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
视觉: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野可达到180度,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过高,视野就会受到影响而缩小。
触觉: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较平时大大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判断和操作能力:饮酒后,人在声、光等刺激下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疲劳程度:饮酒后,人会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酒精会麻痹人的心理,让驾驶人轻视、甚至无视酒驾的危害。
自以为没有醉:饮酒后,一些人容易出现超乎寻常的“自信”,自认为还能够开车,对酒驾危害重视程度不够、防范心理较差。
心存侥幸:一些驾驶人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有的驾驶人以为“就开一小段不可能有事”……殊不知,酒后不开车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驾驶人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安全意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处以记12分,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