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幼童在北流一幼儿园游玩时造成十级伤残,如何担责?这么判!

孩子活泼好动
在幼儿园游玩时不慎受伤
这个责任是家长还是园方承担?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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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北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作为被告的北流市某幼儿园
对原告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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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原告小飞与父母在镇上居住,在2018年9月到镇上某幼儿园处就读,系大班的儿童。2018年11月的某天上午,原告坐在被告处的游玩设施“淘气堡”中的“冰淇淋筒”(一根绳子下端吊着一个上大下小的圆筒,离地60多厘米,儿童坐在圆筒上面晃悠)上玩耍时,从“冰淇淋筒”上摔倒在地上,带班老师站在离原告约2米的位置监看全班儿童游玩。原告摔倒后,带班老师扶起原告,之后被告即联系原告父亲将原告送到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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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病情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并进行了手术,共住院19天。2019年3月,原告再次入住上述医院施行左肱骨髁上骨折术后切开取内固定术,共住院7天。被告已支付原告的门诊费用及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给原告。
2019年6月,经玉林市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小飞本次意外伤致左肱骨髁上骨折,骨折累及骨骺,依据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第5.10.6.7条款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2019年11月,原告随父母前往南宁市重新鉴定,新的鉴定意见仍为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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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意见
北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处就读,被告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义务。被告的设施“冰淇淋筒”只有一根绳子吊着,可旋转晃荡,稳定性很差,离地有一定距离,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原告正是乘坐该设施时坐不稳而摔倒,原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被告对其设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只是幼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被告的安全教育并不具备完全的理解能力,且是正常按被告提供的设施进行游玩,被告主张已履行安全教育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北流市法院判决被告北流市某幼儿园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7万多元。
孩子受伤
相信无论是幼儿园还是家长
都会非常难过
希望以后校方能够加强安全保护措施
强化对孩子的保护
让悲剧不再发生
(来源:北流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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