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下十余项罪名 广西横县沈旭添等2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1月14日,据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通报,1月10日上午,南宁江南区法院对被告人沈旭添为首的26人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绑架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包庇罪、行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判处沈旭添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5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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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沈旭添采用纠集、笼络同乡的方法,通过打砸他人赌场、妨害公安机关查禁赌场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在横县一带的赌场圈内逐渐树立声威,获得非法影响。期间,沈旭添通过贿赂的方式,拉拢公安人员充当实施涉赌犯罪活动的“保护伞”,获取非法保护,以收取“枪响费”(保护费)、干股收益等方式对该地区的赌场进行非法控制,豢养组织成员,逐步建立起以被告人沈旭添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常年在横县六景镇、峦城镇、横州镇一带活动,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干扰和破坏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影响极其恶劣。该组织还通过贿赂方式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充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利用“保护伞”帮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成员逃避处罚,寻求非法保护,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综上,江南区法院认为,以沈旭添为首的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沈旭添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夕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