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大白天遭老汉卧室强奸,嫌犯被捕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8年12月6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平度市**镇**村温某某家中,在温某某家东间卧室的炕上强行摸温某某乳房,脱其衣服,将温某某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