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次民事检察新闻发布会:晒出2019年“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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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下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首次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会以“精准监督促公正 维护民利促和谐”为主题,通报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情况,发布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邀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四川日报等12家中央、省、市媒体参加,特邀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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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先琼通报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情况。
2019年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职能职责调整深入推进之年,全省检察机关利用内设机构重新设置、职能优化调整的有利契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要求,积极主动作为,全面履职尽责,提交了维护司法公正权威和保障民生民利的年度“成绩单”。
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5108件,同比上升23.08%。其中,受理当事人申请生效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2909件,同比上升20.06%;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裁判结果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398件,同比上升18.45%。受理当事人申请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497件,同比上升47.04%;提出检察建议407件,同比上升29.21%。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715件,同比上升23.06%;提出检察建议566件,同比上升36.06%。受理支持农民工、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弱势群体起诉案件944件,同比上升28.61%。受理下级检察院提请跟进监督案件43件。
省检察院2019年共受理民事监督案件541件,同比上升27.9%;办结402件,同比上升84.4%。
践行“精准监督”理念
提升民事检察监督品质
根据案件监督点位的不同,精准选择与监督刚性、司法成本相适应的监督方式。聚焦在司法理念、法律适用、政策导向方面有创新、引领、指导价值的58件典型案件,采取“刚性监督方式”,即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促使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力求通过抗诉引领新的裁判理念。对虽不具有典型性但生效裁判结果确有不当的340件案件,采取“柔性监督方式”,即由与作出生效裁判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自行启动再审予以纠正。
改变“坐堂审案”的传统办案模式,通过“走出去”开展调查核实、询问当事人、走访承办法官、公开听证、借力“外脑”智库开展专家咨询等手段,多措并举保障精准监督,确保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提出的监督意见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充分认同,最终实现精准监督。
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为70.15%;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157件,采纳数同比增加2.8倍,再审改变率为84.7%;提出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均达到95%以上。
践行“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理念
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效能
探索制定《关于办理民事诉讼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繁简分流办法(试行)》,明确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适用案件类型,细化了初审分流、审查办理、审批决定和程序转化四个关键节点的操作规则。
繁简分流机制对提高办案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年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共办结案件402件,案件办结数同比上升84.4%,办案周期平均缩短30天。绵阳、巴中等地检察机关也结合本地实际试点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全省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结率同比上升10.95个百分点,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办结率均超过90%。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秉承“定分止争”的实质公正理念,将促成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修复被撕裂的社会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为民事检察办案的更高质量标准。
▣加大和解息诉工作力度。树立“提出监督意见是成绩,促进息诉和解也是成绩”的理念,对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对生效裁判并无明显错误,但利益分配不尽合理的案件,或者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但因时过境迁,即使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权利仍然难以实现的案件,着力寻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在检察环节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息诉160件。
▣加大再审检察建议适用力度。对340件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结果确有错误,但案件事实清楚简单、标的金额较小的案件优先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约了诉讼资源。
▣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救助手段促进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在民事检察办案中主动对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借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对203名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发放救助金150.65万元,帮助当事人解决生产生活急难问题。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
落实司法为民要求
省检察院连续3年部署开展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监督,2019年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共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643件,同比上升42.59%,占支持起诉案件的68.11%,帮助追索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600余万元。
▣畅通支持起诉案件办理渠道。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立及时受理农民工讨薪案件机制。民事检察、刑事检察部门协作配合,对相关案件线索,实行双向移送,合力解决欠薪难题。
▣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帮助农民工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用,促进农民工讨薪案件快速审结。
▣依法开展调查核实保障农民工依法维权。通过调查核实帮助农民工全方位收集证据。南江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促成和解、支持起诉工作,为苏某等17名农民工拿到了被拖欠3年的85.9万元工资。
▣加强对农民工讨薪案件生效判决执行的监督,确保判决执行到位,农民工真正拿得到钱。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与区人民法院会签工作意见,明确农民工讨薪执行案件要简化审批发放手续,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取。
2020年重点工作
01
继续坚持精准监督的司法导向。坚持精细化审查案件,严把监督程序和标准,把抗诉案件作为基础性检察产品做实做好,树立检察权威;在加大再审检察建议适用力度的同时,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提升监督质效。
02
努力打造“民生检察”品牌。加强对就业、医疗、劳动保障、房屋买卖、土地流转等民生领域监督案件的办理。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健全农民工等特殊弱势群体支持起诉工作机制,回应人民关切,体现检察温度。
03
继续扎实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对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加强民事检察环节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建设,参与推进城乡基层社会治理。
04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职能的知晓度,更多地了解、支持、监督民事检察工作。
典型案例发布
01
乐山市甲建材公司与乐山乙营销公司、丙市场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02
谭某某与陈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
03
屈某某与成都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04
四川省甲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省乙建筑工程公司、蔡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05
莫某某与谭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检察监督案
06
黄某某、万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07
席某某与广西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08
程某某与四川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09
德阳甲运业公司与成都乙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10
苏某等17人与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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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记者陈荣麒
Q:
通报中提到了为提高民事检察监督效能建立的繁简分流机制,省检察院推行此项机制的初衷是什么?成效如何?
A:
案件繁简分流涉及公正与效率、实体与程序等价值理念在具体个案之间的位阶和比例的权衡。近年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数量逐年快速增长。“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案效率,四川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繁简分流,推动繁案精办、简案快办,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效率。
省检察院自试行繁简分流机制以来,民事检察监督办案周期平均缩短30天。部分地区检察院出台繁简分流具体办法,全省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结率同比上升10.95个百分点,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办结率均超过90%。下一步,四川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探索繁简分流机制,细化区分标准,规范管理流程,使得繁简分流简出效率、繁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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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报记者任鸿
Q:
四川省法院系统每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已经达到90多万件,但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监督案件只有5000件,仅占法院受理案件数的0.5%,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数就更少,这是为什么?
A:
检察机关办案量虽小,但案件经多级法院多次审判,一般较为复杂。同时,为确保监督意见于法有据、证据确实充分,会开展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每件检察监督案件的工作量更大。从提出监督意见数量上看,2019年对生效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数仅占审结数的16%,一方面说明我们秉承“精准监督”理念,只是针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确有错误且有监督必要性的案件提出了监督意见;另一方面对84%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作了大量的释法说理工作,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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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广播记者刘国庆
Q:
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效民事裁判结果监督中,提出抗诉数为5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数却有340件,在监督方式的选择中,检察机关是基于什么考虑?
A:
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均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检察案件的监督方式。
在监督方式的选择上,我们按照“精准化监督”的司法导向,根据生效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监督点位的不同,分别选择与监督刚性、司法成本相适应的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对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创新、引领、指导价值的典型案件我们一般是采取抗诉这一“刚性监督方式”,通过监督引领新的裁判理念;对不具有典型性但确有错误的其他案件,我们更多是采取再审检察建议这一“柔性监督方式”,督促法院自行启动再审予以纠正。
同时,我们更多地采用再审检察建议这一同级监督方式,主要是为了通过同级检法两院的“直通车”,可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沉,这也是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
四川检察新媒体出品
文字丨 第六检察部
图片、编辑丨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