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4箱假毒品卖了80多万,咋判?

大家都知道运输、贩卖毒品等行为都是触犯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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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要说的这个案例,被告人高价售出“毒品”可最后查明,这些“毒品”居然是假的。小编很好奇
贩卖假毒品,这个罪要怎么定?
案例回顾
2018年11月14日,冯某和徐某某二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批准逮捕。之后,冯某和徐某某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9年5月6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查明,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冯某、徐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将4箱毒品可疑物伪装后运输至昭通市昭阳区,以人民币82.6万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在交易过程中,冯某和徐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毒品可疑物4箱(净重78.544千克)、毒资人民币82.6万元。
之后,警方将这4箱毒品送去检验,结果却让人意外,查获的4箱毒品可疑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大麻、吗啡、鸦片的成分。以上这些成分都是毒品中常见的成分,没检测出来,意味着冯某和徐某某卖出的4箱“货”是假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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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贩卖假货是违法行为,而贩卖毒品更是犯罪,那贩卖假毒品要如何定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涉案物证照片、理化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可疑物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电子天平检定证书及结果、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冯某、徐某某的刑事责任。冯某、徐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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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与贩卖真毒品相比,徐某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故请求法院对徐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华法院综合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徐某某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也有实施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冯某、徐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关于徐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徐某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五华法院认为,贩卖毒品无论真假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不予采纳。
最终,五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作案工具四部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判决已生效。
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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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出门在外一定要提高警惕,无论是什么方式,千万不要以身“试”毒!
来源:云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