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男子盗窃作案三次获刑八个月 此前已有20余次违法犯罪行为

据1月17日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36岁的李斌(化名)来自贵州省纳雍县,2019年4月至11月间,李斌曾三次盗窃他人财物,被浙江省德清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文书显示,李斌此前曾有过24次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因盗窃被处罚或教养16次。
图片
据法院介绍,李斌于1983年12月出生,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4日凌晨,李斌以溜门方式进入德清县一家中实施盗窃,后被被害人发现未窃得物品就逃离现场;2019年11月20日,李斌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在德清县附近窃取了被害人刘某停放的二轮电瓶车一辆。2019年11月24日,李斌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在德清县窃取了被害人杨某停放的二轮电瓶车一辆。被告人李斌共盗窃作案三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1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第一起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斌实施第一起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对该起犯罪行为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斌向被害人刘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元。
判决文书显示,从2002年起,李斌已有至少24次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盗窃、殴打他人、吸毒等。其中,李斌因盗窃行为被治安处罚、教养或因盗窃罪获刑的有16起。2019年3月22日,李斌曾因殴打他人行为被行政拘留九日,而在2019年3月31日,李斌再次因殴打他人行为被行政拘留八日。
(北青报记者 郭琳琳)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Qnews
有线索请私信或发邮件(shehui@ynet.com)
【版权声明】本文由企鹅号作者Qnews创作,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属平台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