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官、律师共同受贿背后

对于潜山县国土局将垃圾站的部分面积计入出让地块面积这一事实,安徽省高院认为是其履行合同义务中出现的“瑕疵”,最高院认为构成“根本违约”。

兴安公司与潜山县国土局因垃圾站发生纠纷后,涉案地块闲置至今。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图

最高法“丢失案卷”事件的主角王林清再次受到舆论关注。据财新网报道,王林清被指在办理一起民事案件时,伙同北京律师齐红玲、法学学者刘广三,利用职务便利为一方谋取利益,收受1200万元贿赂。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王林清等所涉案件是一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系安徽省怀远县兴安房地产公司(下称兴安公司),被告是安徽省潜山县国土资源局,诉讼标的额超过一亿元。

该案一审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兴安公司败诉。兴安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2016年11月6日,二审改判兴安公司胜诉,王林清是两名代理审判员之一。

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前局长吴兴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是他任期内潜山县国土局摊上的最大一件事。在二审改判之前,他一直以为兴安公司“不可能打赢”这场官司。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垃圾站,拆不拆?

兴安公司与潜山县国土局打的官司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是一个垃圾中转站。

根据案件一审、二审所查明事实,2013年9月17日,兴安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位于潜山县开发区一块土地的开发使用权,打算用于房地产开发。地块面积为27724.9平方米,约合41.6亩。在这块地的边上,有一个已经建好的垃圾中转站。

据吴兴华介绍,兴安公司的老板汪光荣早就知道有这个垃圾站的存在,而且竞拍之前也到现场看过。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是“按现状”交付土地,也就是说兴华公司知道并认可垃圾站可能对这块地的开发产生影响。

竞拍成功之后,兴安公司与潜山县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在一个月内交付了1.022亿元首付款。

交了钱之后,在办理土地交付手续时,经过现场测量,兴安公司发现,垃圾中转站占了公司拍下的那块地,遂拒绝在交地协议书上签字,要求拆除垃圾站,否则不开工。

“就是垃圾站的一面墙,越界了80公分。”吴兴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经测量,垃圾站一共占了涉案地块19.34平方米,仅占地块总面积的0.07%。

据潜山县国土局提交给潜山县县委、县政府的一份《情况报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垃圾站在施工时未严格按图纸建设,而建成之后政府也未对用地情况进行校验。一直到办理土地手续时,双方才发现这个问题。潜山县国土局认为,垃圾站所占的十几平方米属于正常“误差”范围,并不影响整块地的规划设计。

对于兴安公司因垃圾站越界蒙受的损失,潜山县国土局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减少土地出让价款,二是从那块地旁给兴安公司补足面积。然而兴安公司都不同意,坚持要把垃圾站拆除。国土局也曾考虑过拆除垃圾站,但由于种种因素没能实现。

吴兴华认为,垃圾站越界只是兴安公司毁约的一个借口。当初举牌时,汪光荣确实想要那块地,但由于地价给得高了,后来随着房地产市场遇冷,他反悔了。

《情况报告》中也提到,兴安公司拒绝在交地协议书上签字的真实原因有三个:一是竞买价格过高,二是房地产市场疲软,三是认为相邻垃圾站气味会给房屋销售产生影响。

双方围绕着垃圾站拆不拆的问题僵持不下。2014年9月23日,兴安公司一纸诉状将潜山县国土局告至安徽省高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一个亿的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

是瑕疵还是根本违约?

兴安公司与潜山县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当出让方(潜山县国土局)不能及时交付土地,经催告后60日内仍不能交付的,受让方(兴安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安徽省高院认为,因潜山县国土局并未延期交付土地,只是交付的土地面积存有误差,是兴安公司不同意接收,故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延期交付情形。

对于潜山县国土局将垃圾站的部分面积计入出让地块面积这一事实,安徽省高院认为是其履行合同义务中出现的“瑕疵”,应当承担与该违约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并不足以构成解除合同的依据。

在一审审理中,安徽省高院曾告知兴安公司可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潜山县国土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兴安公司仍坚持解除合同,不同意变更。

2015年5月,安徽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潜山县国土局的违约行为尚不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驳回兴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之后,兴安公司上诉到最高院,并委托律师齐红玲作为二审代理人之一。二审的主审法官,就是后来卷入陕西“千亿矿权案”风波的王林清。

据潜山县国土局上述《情况汇报》,最高院受理此案后,2016年8月9日,王林清在相关人员陪同下来到潜山,并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当天下午组织双方在县法院进行协商,并表示本案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可能,一旦判决败诉都将要承担巨大损失,建议双方理性协商解决。

潜山县国土局代理律师程晨阳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自己那天也陪王林清去看了现场,由于天气热,他曾试图给王撑伞,王拒绝了,说传到网上就麻烦了。

但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2016年11月,最高法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安徽省高院一审判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潜山县国土局退还兴安公司1.022亿元土地价款,并支付违约金5000余万元。

最高院认为,由于潜山县国土局拟交付土地上建有垃圾站,致使不符合净地出让条件,违反了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二审判决书中写到,“(垃圾中转站的存在)必然导致兴安公司无法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此外还提到,“由于垃圾中转站的特殊作用和性质,极有可能产生污染和不利影响,其存在会影响整个出让地的整体美感,也难以与一个环境优美、干净整洁的住宅用地相协调,甚至对该出让地的规划都难以进行”……

公司老板称“概不知情”

二审改判出乎潜山县国土局预料,该局随后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随后,兴安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程晨阳介绍,在“丢卷事件”发生之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潜山县国土局除了向兴安公司退还1亿多元土地出让金,还赔偿了5000多万元“违约金”,并承担一、二审共计110余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兴安公司胜诉之后,潜江坊间有传闻称,汪光荣为打赢这场官司“下了血本”。不过,一直到最近媒体曝光王林清、刘广三、齐红玲在该案中涉嫌受贿1200万元一事,律师程晨阳才明白个中含义。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被指涉嫌伙同王林清一起受贿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广三,与汪光荣都是安徽怀宁县人,怀宁是潜山的邻县。据财新网报道,刘广三是王林清在烟台大学读书时的老师。

公开报道显示,王林清、刘广三、齐红三人利用王林清办理安徽兴安公司的案件职务便利,接受安徽一律师和另外一名社会人员的请托,收受1200万元。

采访期间,南方周末记者曾联系兴安公司的老板汪光荣本人,他仅证实二审判决已经执行到位,随后便以“咳嗽”为由挂断了电话。南方周末记者随后发短信向其询问王林清等涉嫌受贿1200万元的问题,其答复称“概不知情”。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