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疫情属不可抗力,导致改签和退票应免费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航空公司取消和改变航班、航线的情况增加,旅客因地方政策管制、交通管制、人员管制以及复工时间变化等产生的购票、改签、退票行为也频繁发生。海淀法院曾竞法官解读称,因疫情导致的乘客改签和退票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不应收取相关费用。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改签和退票应免费
王先生于春节期间返乡过年,其假期于2月7日结束,他于2月1日提前购买了返回工作所在地机票,但2月5日其居住小区所在地政府发出严管政策称,该小区由于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进行封闭管理,所有人员居家隔离14天,14天后视情况通知封闭管理解除时间。
于是王先生向航空公司申请退票,并告知地方管制原因和隔离情况,不能按期乘坐该航班。但航空公司以不符合民航局免费退票政策要求为由,不同意王先生免费退票申请,要求收取王先生退票手续费。
海淀法院曾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今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通行观点及相关文件均认可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曾竞法官表示,王先生无法按照原定出发时间履行双方运输合同系不可抗力原因,并非其自身意志能够改变,如果王某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告知,并提供关于交通管制、人员管制及社区管制等致使合同目的确实无法实现的相关证据材料,航空公司不应以民航局政策要求对抗法律规定,应进行免费改签和退票处理为宜。作为旅客,建议对于可以确定改签时间的,基于便利和双方损失最小化原则,首选改签时间,其次再进行退票选择。
延迟复工和开学,致旅客变更行程时间改签“不免费”
某企业原定于2月10日复工,员工陈先生原定2月9日返回工作所在城市,后该企业因为疫情影响复工时间调整为2月15日,陈先生决定改签机票至2月14日,航空公司表示陈先生应遵守改签规定支付相应改签费用。
海淀法院曾竞法官表示,针对此类情况的改签,并非属于陈先生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上班时间,而是因为疫情导致的假期延长,陈先生仍可按照原时间提前返回所在工作地,只不过因为企业假期延长,陈先生享有更长假期,导致其具有推迟出发时间的选择性。该情况下,未有客观阻却事由阻止陈先生返回时间,陈先生自行对返回时间享有自主选择权,不属于疫情引起的不可抗力导致的免费改签和退票。
值得注意的是,学生旅客的机票退改,区别于普通人员,根据民航局疫情期间政策,为方便学生旅客进行机票退改,自2月11日零时起,在该时间点之前已经购买的3月31日24时前航班机票的学生旅客,可在航班起飞前凭学生身份证明免费退票或改期至3月31日24时前的其他航班。如果有航空公司违反该项规定收取退票费,学生旅客可依照该规定主张其权利。
航空公司更改航班时间,旅客可以免费退票
疫情期间,航空公司由于满座率低、运营成本高以及降落的管控政策等因素影响,频繁出现取消航班或更改机型情况。
60岁的杨女士于2月2日购买2月10日的返程
机票
,由于杨某年龄较大,考虑到身体原因和乘坐舒适度,其特意选择白天、大航空公司、大机型的航次,相对应该票价属于当天所有航次中最贵全价票。2月9日,杨女士让家里人办理网上值机时,从选座位置减少才知晓机型由787变成737,但航空公司并未通知其机型变更情况。在此类情况下,杨女士是否享有免费退票权利?
法官释法称,旅客购买航空公司机票,双方即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的航运合同履行,飞行条件属于合同履行方式的主要内容,而合同履行方式是合同主要条款。机型对乘坐舒适度包括座位宽窄、颠簸程度、娱乐设备提供、餐食水平等具有较大影响,如果航空公司擅自变更机型、起飞时间、降落地点等合同主要条款,应及时告知旅客。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即按照变更后合同履行,此外,即便旅客接受变更后,仍可要求航空公司退补因机型、时间不同等产生的差价。在旅客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航空公司除能维持原有条件外,应免费全额退款。如果航空公司自行调整更优行程,包括线路、机型等情况,旅客无需补足差价。
关于行程地点的变更,也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在起飞前因目的地疫情管控政策原因不能抵达(如武汉城市封闭),应及时通知旅客,并办理全额退款;如果在飞行中,由于天气等因素无法降落至目的地,降落后应提供住宿以及其他补贴便利。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张彤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