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掉“刑满释放”标签,何不多给黄女士们暖暖心

文|江湖小舞
昨夜今晨,由北京一则居民区疫情通报引发关注的黄女士,在新闻报道中被贴上了“刑满释放人员”的标签,并做进标题里,成功冲上热搜。
相比新闻中不断提及的“刑满释放”字眼,笔者注意到,不少平台的话题设置中,多数使用了“离汉抵京当事人”、“武汉进京黄女士”等相对中性的词汇,观感上也让人更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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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天一夜的发酵,新闻事实已经基本摸清,据媒体报道,黄女士曾为湖北宣恩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因犯贪污罪获刑,经过两次减刑后,刑期止于今年2月17日。
刑满释放后,监狱通知家属去接人,外界推测接人的可能是其女儿等人。据称,在黄女士案发时其女儿就在北京买了房子,当时还没结婚。
黄女士信息被媒体摸清楚后,也让飞了一天的谣言随风飘散。至于黄女士离汉抵京的具体过程,相信有关部门会进一步调查清楚,给社会一个交代。
在这里,笔者并不想纠结于厘清流言后的黄女士本事,而是新闻报道贴在其身上的“刑满释放”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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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来说,一个人触犯法律,刑满释放后也就可以卸下这道枷锁,回归正常社会,并享有人民共和国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利(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不过,这话说上去容易,真正做到却也不是那么容易。甚至,利用搜索引擎搜索“刑满释放人员”几个字,还能出现一个“中央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办公室”版权所属的“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在日常的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看到与“刑满释放人员”有关的消息。比如,《XXX司法局落实好刑满释放安置帮教无缝衔接工作》、《刑满释放面临生活困境 社区帮扶重拾信心希望》等暖心报道,“刑满释放”几个字也非常刺眼,让人心里不太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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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甚者,疫情期间,在某地司法所发布的“开展刑满释放人员情况排查活动”新闻稿中,导语部分赫然写着,“为尽最大程度减少疫情传播,避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看看,就连司法机关都将“刑满释放人员”视为潜在“重新违法犯罪”对象,也就难怪社会上对这类人群存在偏见了。
其实,有关部门对“刑释人员”的关爱一直在推进。早在2016年10月,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四部门就曾联合发布《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
《意见》指出,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中国社会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的深入报道中曾提到,“他们接受了应有的惩罚,但重新做人却成为一种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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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深圳一家社会帮教服务中心的理事长在接受中国社会报采访时就说,“自力更生,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在称呼上会温暖一些,也容易被这个群体接受。”
从今天离汉抵京黄女士这则热闻来看,似乎时至今日对于这个群体称呼依然不够“温暖”,虽然“已经重获自由”,但“曾经犯罪”的标签却永远贴上了。
除了“刑释人员”称呼太过生硬,略带歧义,有些部门和社会公众将这个群体视为天然潜在犯罪对象的做法,更加让人难以接受。
根据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换句话说,针对“刑释人员”,“在工作安排、就业、升学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都应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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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既然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又在合力推进,那么,关爱“刑释”群体,能不能先从称呼着手,避免用生硬且具有歧视色彩的“刑释人员”称呼他们?
依法行事,何不多给黄女士们暖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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