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杀童案主角黄一川:被判死刑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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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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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3日,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海一中院微博截图/图)
(本文首发于2020年2月27日《南方周末》)
砍人之后,黄一川接下来的行为让一位目击者感到费解——他扔掉了手中的菜刀,“倚靠小区围墙站定、掏出香烟并点燃”。
一个精神病人妄想有人要害他,他为了避免被害,就可能采取反制措施用以“自卫”,他妄想的内容是不存在的,但采取的反制措施却是真实的。
一审判决:“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并非在病理反应下针对妄想对象进行报复,亦非不加选择地对他人实施暴力,而是经过反复权衡,有意识地选择弱小的小学生为杀害对象……只有依法从严惩处……”
二审开庭4个月后,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对黄一川的死刑判决。
黄一川是上海世外小学砍杀案的凶手。2018年6月28日中午,时年29岁的他手持菜刀,在上海世界外国语小学南门口连砍4人,致两名小学生当场死亡。
与一般恶性杀人案不同,酿成此案的黄一川是个精神病人,经专业机构鉴定,其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目前处于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南方周末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文书,采访了其家人、律师、会诊医生以及司法精神科鉴定从业人员,试图还原黄一川的杀人动机及其被判死刑的司法逻辑。
案发次日启动精神鉴定
砍人之后,黄一川接下来的行为让一位目击者感到费解——他扔掉了手中的菜刀,“倚靠小区围墙站定、掏出香烟并点燃”。
另一位目击者则注意到,杀人之后的他“在笑”。
出事那天是黄一川从广州到上海的第二十二天。到上海之后他住在离世外小学十多公里的一家旅馆里,每月租金800元,10个人一间房。2017年,黄一川曾到上海求职,也是住在那里。旅馆老板说,黄2018年那次住下后自称是“帮人家老板卸货的”。
实际上,黄一川并没有工作。2012年大学毕业之后,他先后换了二十多家工作单位,待得最久的一家也不到3个月,最短的仅1周。
他对办案人员说频繁换工作的原因是,所有的老板、同事都“欺负”他,主要是“言语上的”,“说我学识低、素质低,骂我垃圾”,有时也“拳打脚踢”。
暂住旅馆期间,黄一川给不少人留下了“异常”印象。
“我看他有时候经常一个人坐在那里抽烟,也不知和其他人交流,看上去有心事的样子……”旅馆老板对办案人员说。
另一位舍友的回忆是,那一阵时常听到他一个人笑:“感觉很怪,看手机在笑,洗澡也在笑。”
对警方来说,更加奇怪的是黄一川的杀人动机。
“我觉得我无辜,我吃亏了,在我工作的几个单位,别人都欺负我,我要补偿回来,要报复回来。”在案发后警方做的第一份笔录中,黄一川这样解释自己砍杀小学生的行为。
事实上,他与所有被害人均素不相识。如果真有人“欺负”他,为何将小学生作为自己“报复”的对象?案卷材料显示,他一会说,“……小孩子很弱小,没有抵抗能力,我想到玉石俱焚了”,一会又说,“他们正好出来我就动手了,谁碰上谁倒霉。”
警方感到了黄一川的异常。2018年6月29日,也就是案发第二天,上海市公安局即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他进行精神鉴定。
在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原主任刘锡伟看来,上海警方在第一时间对黄一川启动精神鉴定,体现了司法的进步。
刘锡伟说,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疑似精神病人未经鉴定即被审判并不鲜见。最有代表性的就是2006年邱兴华杀人案后,很多专家都认为邱是精神病人,公开呼吁为其做精神鉴定,但最终邱未经鉴定即被判处死刑。
因案情重大,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除了安排该院5名法医对黄一川进行鉴定之外,还请了多名资深精神科临床医生会诊。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科主任医师王小平是参与会诊专家之一,在王小平看来,精神病人肇祸后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人员对精神病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
20世纪90年代,他曾经参与鉴定过一起案子,医院鉴定杀人嫌犯没有精神病,法院判了死刑,之后报到最高法核准,“法官很厉害,看了案卷后怀疑有(精神)病,打回来让我们去看,我们一看果然有病。”王小平感觉近年来高层级法院在这方面进步很明显。
被害妄想
精神鉴定程序启动之后,黄一川又暴露出更多的反常行为。
鉴定人员将这些反常行为主要归纳为三类:妄想、幻听和被洞悉感——均为典型的精神分裂症症状。
在刘锡伟看来,黄一川所说的被“欺负”,并非真的有人欺负他,而是源于他的妄想——他把妄想的内容当作事实,并在此支配下作出各种反常举动。
曾做过五十多例司法精神鉴定的刘锡伟认为,在司法精神鉴定实践中,如果能够认定精神病人是受妄想支配作案,就可对应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也将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黄一川的妄想内容之一,是别人都欠他钱。案发之后,警方获取了黄一川的一个笔记本,上面有黄亲笔写下的数页“账单”,所涉及的人大都是他以前的老板:
傅某某(某设计院),2012年欠黄一川15万元人民币和365个耳光;
张某某,欠黄一川45万元人民币+365个耳光+一条腿……
在每一页“账单”上,黄一川都写下“欠钱不还的人都该死!!!”的字样,对于其中几名“债务人”,黄一川还曾发短信辱骂对方,让其“还钱”。
按照记录,警方找到了上述当事人,所有人都否认与黄一川存在债务纠纷或其他矛盾。
再问为何要作上述记录,黄语焉不详:“万一我出了什么事,他们脱不了干系。”
笔记本上还有这样的话:“张某某(某建筑设计院),欠黄一川20万元人民币和一颗眼珠子”。办案人员问及此事时,他答:“眼珠子可以不要,把20万换成40万。”
这些怪异行为在王小平看来,是源于黄一川的被迫害妄想:他认为别人“欺负”了他,所以有义务对他作出补偿——要么给钱,要么用身体器官补偿。
黄一川的二审代理律师胡朝晖调查发现,黄从大学时期就有被害妄想表现。那是在大三寒假回家的路上,黄打电话给母亲说自己被人追杀,母亲信以为真,便委托一个亲戚去救黄一川,亲戚见到他后,发现并没有什人“追杀”黄一川。
这位亲戚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当年确有此事。
二审开庭时,黄一川曾“回忆”他当年被“追杀”的经历:“……我买了票之后在那里坐着,由于我口渴,想去买点水喝,走到外面的时候发现有两三个人拿着刀朝我冲过来,我就没命地跑……”
刘锡伟解释,被害妄想是精神病人肇祸的主要病理性动机之一——比如一个病人妄想有人要害他,他为了避免被害,就可能采取反制措施用以“自卫”,他妄想的内容是不存在的,但采取的反制措施却是真实的。
不仅“妄想”,黄一川还会“幻听”。
按他对鉴定人的说法,此前一两年,他被一种“噪音”所困扰。这种噪音并不固定,有时是碗筷声,有时是汽车鸣笛声,“在你高兴时,就发出来,就像唱歌似的。接着,还有小孩哭闹声、吐痰声,都冲你来。”
黄一川的叙述中,2018年他在老家过春节时,这种声音更加强烈且持续,让他晚上睡不着,他曾问过别人能否听到这些声音,别人说听不到。他便认为这声音是有人刻意针对他制造的,并且利用了物理上的“共振”原理——只符合他的“频率”,不符合别的频率,所以他能听到,别人听不到。
至于别人为什么要针对他制造这种所谓的噪音,黄的解释是:“第一,嫉妒我;第二,怕我变得更强大。”而且,他认为还有“幕后主谋”,且“职位肯定不低”。
警方曾到黄一川家调查周边环境,发现并没有连续较大噪音扰民等情况。
但这种“噪音”,却让他饱受折磨。“我觉得都活不下去了,身体被掏空,内脏痛。别人那么害我,我活不到30岁,我经常想,可以啊,别人让我死,我不能乖乖地让别人拿刀砍我,我不可能等死。”他对办案人员这样说。
除了被害妄想、幻听,黄一川的反常行为还包括“被洞悉感”。
他对鉴定人员说,从参加工作开始,自己的事情别人知道,“他们像我肚子里的蛔虫,我想什么都知道。”
浙江精神卫生所原所长徐嗣荪对黄一川的作案动机作出这样的分析:因被迫害妄想而不与他人交往,以致5年中常为摆脱险境而突然不辞而别地丢掉工作出走,他还因感到自己的思维被旁人洞悉而出现不安全感和被控制感。随着妄想发展,又出现了关系妄想,认为周围人们都在迫害他,使得他苦不堪言,并坚信全中国13亿人都想要他死。作案之前,黄一川莫名其妙地认为自己活不了一年了,于是临死前对几个小学生先下手,因为他妄想这些孩子也要杀他。
祖母患有精神分裂症
1989年出生于湖南某县的黄一川,是张艳红与前夫黄明强的独子。二人已于2000年协议离婚,此后黄一川主要与母亲一起生活,父亲负担他的学费。
从小学习成绩一直不错,黄一川曾被认为是表兄弟姊妹当中最有出息的一个。2012年他从湖南科技大学建筑学专业毕业后,曾两次考研究生,均以失败告终。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他一直跟父母说自己考上了,还说是公费。他对母亲自称“研究生毕业”之后,还在上海找到一份工作,年收入最少也二三十万,张艳红为此“高兴得要死”。
黄一川还自称找了个女朋友,女孩的父亲是交通银行副行长,甚至还说婚期已定在2018年11月,已在上海预订了婚宴,一共三十多桌。
小姨张艳青看到“女朋友”照片后,发现女孩漂亮得像个明星,本能地不相信,“问他要合影他也拿不出来”。
母亲张艳红还听黄一川说,他在上海(一说在无锡)买了房子,欠了不少贷款。张艳红也是将信将疑,她知道以上海的房价,儿子很难买得起房子。
父亲黄明强早就怀疑黄一川没有正式工作。2018年3月,他曾托亲戚帮黄一川在东莞找了份工作,是家国企,黄一川开始答应去,反来又变了。“他说有工作、有单位。”
血案发生之后,张艳红才明白,儿子之前跟自己所说的考上研究生、有女朋友、在上海买房子之类的话,都是不存在的。
2018年1月30日下午,出门半年多的黄一川回家过年,这也是他最后一次回家。这次在老家,黄一川除了拿菜刀出门之外,还有一些奇怪表现,比如有一次把客厅一袋垃圾用木棍挑起来往过道上扔,听到周边有什么响声都会大喊大叫。
有几次,黄一川甚至动手打张艳红。她说最早在大二放寒假时,儿子就对自己动过手,但碍于面子,她一直没跟亲戚们说。
2018年3月5日,黄一川离家4天前,张艳红感到了事态严重——她发现儿子曾两次拿菜刀出门。在发给前夫黄明强的短信中,她警告后者“还不重视很危险”,并建议其跟儿子出门,看看到底什么情况,“你不想办法扭转这局面,(给儿子)找个正式单位,以后讨个老婆都成问题。”黄明强没有回复。
除了警告,张艳红还曾向前夫发出这样一条短信,称黄一川“看来是遗传他奶奶的精神病了,还不管,我也不想管了,你看着办吧”。
当地村委会和残联出具的证明,都称黄一川的奶奶有精神分裂病史。黄明强也证实其母患精神分裂症长达三十多年,发病时到处乱跑,还会打人。
老人已于2014年去世。黄明强说,家人也带母亲去医院看过多次,但最终没能治好。这成为他父亲和他平生的最大遗憾。
黄明强承认,自己以前怀疑过儿子是不是得了精神病,但并不是很重视。
从“两分法”到“三分法”
基于黄一川的家族遗传史及前述精神症状,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5名鉴定人认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不过,鉴定人同时还评定,黄一川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作为会诊专家之一,王小平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与一般人的理解不同,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杀人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负刑事责任,“幻觉、妄想并不必然导致精神病人杀人,实际上大部分精神分裂症病人都不会杀人。”
一审开庭时,鉴定人之一张钦廷出庭作证,他向法庭解释,对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全国统一使用“三分法”,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分法”源于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而根据“79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司法精神鉴定适用的是“两分法”:要么有刑事责任能力,要么无刑事责任能力。
修订后的刑法多出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情形。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据黄一川的精神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评定黄一川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是:其对作案对象具有明显的选择,并未选择对妄想指向对象进行报复,也非不加选择地报复社会,而是经过反复选择,以小学生作为自身“痛苦”的发泄对象,并且作案前两次去过作案地点“踩点、构思”,作案后对作案行为表示后悔等。
王小平的观点是,假如黄一川“报复”的人是他的妄想对象而不是儿童,那被认定为“丧失辩认或控制能力”的可能就比较大,并会因此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免于刑罚。
不过,在徐嗣荪看来,就其了解的情况来看,黄一川的妄想对象已经泛化,并不是固定的某个人,他甚至怀疑13亿中国都要他死,并认为儿童在成年人引导下也可以害人,并举出其在武汉乘公交车时曾“受儿童欺负”的例子,表明他也把儿童发展成妄想对象了。
而受害人的辩护律师却认为,黄一川是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据财新网报道,一位受害人的母亲不认为黄一川有精神病,理由是他之前没有看过精神科,连心理医生也没看过。
从轻处罚?是“可以”,不是“应该”
得知黄一川被鉴定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后,刘锡伟曾经以为黄一川或可以保住性命。
他的判断依据是,1997年新刑法之后的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行凶后,通常只有在被鉴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后,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极为罕见。
然而,黄一川一审却被上海市一中院判处死刑。王小平对此并不感到意外,他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可能有“平息(社会)矛盾”的考虑,“案子影响太大了,杀的是两个无辜的孩子”。据财新网报道,受失子之痛打击,有的受害人家长患上了抑郁症。
在王小平看来,法官判黄一川死刑没有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但上述法律条款中用的是“可以”一词,而不是“应该”。王小平说,具体怎么判,由法官决定。
一审判决书详述了不对黄一川予从轻处罚的理由:
“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一般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一概而论……黄一川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并非在病理反应下针对妄想对象进行报复,亦非不加选择地对他人实施暴力,而是经过反复权衡,有意识地选择弱小的小学生为杀害对象……只有依法从严惩处,才能维护公共安全、伸张社会正义,起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黄一川上诉,并聘请律师胡朝晖任辩护人。
二审开庭时,控辩双方展开激辩,胡朝晖强调,黄一川是精神病发作杀人,是受病理性动机驱动,而非因仇视和报复社会杀人。他认为此案是一个悲剧,并申请为黄一川重新做精神鉴定,将此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则用四个“极其”形容黄一川作案的恶性程度: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并强调,是否对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也要考虑案件的恶性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因素”。
黄一川在二审庭审中表示自己受到“欺负”,但否认预谋杀人,甚至说自己不记得当时杀了人。“我当时玩着玩着,头脑有出汗的感觉,就什么也没想,清醒之后感觉被很多人打,我就被扭送到公安局了。”
作最后陈述时,黄一川说:“我从来没有想到过杀人,我对于这次发生的事情十分后悔,十分歉意,我想尽最大努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以弥补我的过失。”
不过,法庭没有给他机会。
上海市高院终审裁定依然认为,黄一川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维持死刑判决。
(应受访者要求,张艳红与黄明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