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战门”的是非曲直,《检察日报》都说清楚了

撰文 / 董雨晴

编辑 / 王晓玲

距离近期娱乐圈唯一一个爆款话题,即由肖战粉丝举报同人平台(Lofter、AO3等)引发的“227事件”已经过去了十天。在微博豆瓣等平台上,肖战粉丝和227一方已陷入“持久战”。

“227大团结”、“227历史时刻”等微博话题,聚集了数十万粉丝,十几亿阅读数量。这十天来,227一方以“狙商务资源”为主要目标,找肖战代言的品牌(当然也包括腾讯视频)索要发票。另一方的声音在博主文章以及相关报道、言论的评论区中,也从未缺席屈服。

这场声势浩大的舆论战,正看似不知如何走向终局,却意外迎来官方权威意见。

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检察日报》一天之内连发5篇文章,分别题为《肖战事件:是否曲直如何评说》《“同人小说”涉及的法律问题》《不能任由粉丝喜好毁了同人文化》《评判肖战事件的两个维度》《肖战事件:没有胜利者的战争》,并将第一篇文章设为了微博置顶文章。

这5篇文章,围绕这一次肖战粉丝的行为是否合理、AO3平台上有关肖战的同人创作是否真的触犯了法律,同人文化何去何从,肖战及其团队在这一次的事件中做错了什么,给出详细解读。

而就在一周前,《检察日报》还曾一日刊登三篇评论,谈孙杨仲裁事件。

肖战同人文《下坠》是否涉及法律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检察日报》发布的署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家勇的《“同人小说”涉及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称:

涉事文章肖战的同人文《下坠》,作者MaiLeDiDiDi的确涉嫌侵犯演员肖战、王一博的姓名权。但同时小说《下坠》对演员肖战、王一博的名誉并没有太大影响,确实不会让读者误认为小说中的情节是演员肖战、王一博的真实故事,故不侵犯名誉权。

而创作海报的“一个执白”是否侵犯肖战肖像权则存在较大争议。一是同人图女肖战的面容是否直接取自演员肖战的脸部特征?二是若取自演员肖战的脸部特征,百分比有多少,是否会导致公众联想到演员肖战?三是该图是不是属于艺术创作自由的范畴,是不是合理使用,并不侵犯演员肖战的肖像权?

对此也可以推导出正反两种观点,但这篇文章的作者倾向于认为不侵犯演员肖战的肖像权。

只不过,若MaiLeDiDiDi将女肖战同人图作为小说《下坠》的封面、插图、宣传海报,即作为小说文字、图片内容的一部分,那么小说作者+图作者、文字+图片,相互结合的整体则涉嫌侵犯演员肖战的肖像权,且属于MaiLeDiDiDi、“一个执白”共同侵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杨延超曾在接受《检查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著作权法对文学作品并没有“同人作品”的分类,它虽然使用了原作的剧情和人物来创作,但还有自己的创新和变化,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著作权法上如何去界定这一类作品到底是合理借鉴,还是构成剽窃。

杨延超认为,如果只是使用了原作人物的名字,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很难构成侵犯著作权(著名的“金庸诉江南”一案,法院判江南败诉,理由不是认定其侵犯著作权,而是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如果使用原作名字和相似的内容,那么就涉嫌侵权。“一般人阅读后能感知到,新作大量使用了原作的内容,或者即使有原作故事情节的改造,但换汤不换药,这种就构成侵权。”

不能任由粉丝喜好毁了同人文化

在题为《肖战事件:是非曲直如何评说》一文中,检察日报李红笛撰文表示有些同人作品文学造诣之高,此中交流与共鸣的意义甚至远大于文学创作的意义。

所谓同人,“就是我们的脑洞,是对原作的‘意难平’。”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讲了同一段历史,同一批历史人物的《延禧攻略》和《如懿传》,除了可考的人物封号和一些大事件与历史相符外,几乎所有情节都是原创的,导致同一个历史人物在两部剧里的形象完全不同。

对涉及到的平台AO3,这位作者则是这么表述的,“是一个非营利且开源的同人小说数据库网站,站内的文章由网站上的用户所贡献”,并指出了它所获得过的雨果奖“最佳相关作品奖”。只不过,AO3也的确一直存在争议。粉丝文学自然不会缺少各种疯狂的性幻想。自创站以来,AO3就因为“允许发布有问题的内容”而饱受诟病。

同时,《检察日报》的另一作者王陆在题为《不能任由粉丝喜好毁了同人文化》一文,明确肯定了同人创作的存在价值。并列举了三个主要观点:

其一,同人创作是文艺创作的重要温床;

其二,从粉丝经济学分析,明星的真人同人小说对明星利多于弊。就拿《下坠》一文来说,“它跨越了同一认识的粉丝圈,连接了不同的人群,形成更大范围的传播。都说“经典永流传”,对于名人来说,无人关注才是可怕的”;

其三,文学栖息地被侵犯。对此,粉丝们是该节制了。

粉丝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对于这一次事件中肖战粉丝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几篇文章也给出具体的解读。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郑帆在《检察日报》发表的《评判肖战事件的两个维度》一文中表明了以下几个观点:

其一,维护明星名誉的主体应该是其本人,而不是粉丝;

其二,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值得肯定。

但文章也明确,“对于肖战粉丝的举报行为,要客观评价,个人认为,只要其不是诬告陷害,应对此持肯定的态度。AO3在境外采取分级制度,但我国并没有相关的分级制度,因此AO3平台的内容的确存在争议。对境外网站我们没有执法权,那么依法采取措施阻断传播则是可以预见的结果。所以,一些网民认为肖战的粉丝不应该举报,个人认为单从法律上讲是站不住脚的”,“而对于这件事情更深入的思考应该是,我们是否应该建立一个合理合法的同人创作平台”。

同时,透过“227事件”,李红笛还在文章《肖战事件:是否曲直如何评说》指出了饭圈的畸形文化,即使用字母缩写。例如,肖战要打成“xz”,其粉丝名称小飞侠要打成“xfx”,这种饭圈文化正是四处“出警”造成的结果之一,因为不满人们在微博等公共平台发表对自己偶像的评论,粉丝会蜂拥而至,对博主口诛笔伐,甚至人肉真实信息逼迫博主删博道歉。

遭受网曝的网友的确苦饭圈久矣。借用网友“在下翩竹”的论点,举报是赋予公民社会监督权,是为了让公民有在相关法律未完善的领域里能够向上表达的机会,不是给予你们党同伐异、清除异己的权力。

“偶像”的失格

整个227事件后,最无辜的人是肖战吗?这也是这几日社会交平台上讨论的焦点。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吴一兴在《检察日报》发布的文章《肖战事件:没有胜利者的战争》中表态,肖战本人及其团队才是这次事件中最需要承担责任的一方。

“这次的粉丝集体暴动,以及掀起的网络暴力巨浪,不能排除肖战团队在暗中推波助澜的可能”。

“在当今的娱乐经济模式下,粉丝与偶像的互动通常都是经过策划、组织、安排的,单纯依赖粉丝的纯自发活动可谓原始且规模较小。本次事件涉及的粉丝人数之广、社会影响之大,都不太可能仅由少数所谓‘粉丝领袖’单独策动,偶像本身在事件背后所发挥的作用值得我们反思”。

作者认为,退一步讲,即便肖战团队没有主动煽动粉丝情绪,有着充分沟通渠道的偶像团队也应该对该类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性有所警觉。有社会担当的偶像团队理应对粉丝进行必要的疏导和安抚,而不是坐视其情绪发酵,直到引发广泛抵制,甚至是影响其经济收益之后,才姗姗来迟地发表所谓的道歉。

作者在文章中将之上升至偶像的社会责任:“漠视自身社会责任的偶像,都是失格的偶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