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新政!这类大专生也能买人才房!专家深度解读来了

今天上午,浦口区发布《2020年浦口区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文件,根据文件内容,自主创业的非南京户籍大专生,也有购买浦口人才房的机会,而且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浦口区与江北新区属于相对独立的两个行政区,因此该份文件也只是针对浦口区内的人才房,对吸引人才和刺激楼市具有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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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浦口区人才购房商品住房实施细则》出台的第一时间,我们就分头采访了几位业内人士,一起来听听他们的看法和解读。
南京市房地产学会会长、南京工业大学天诚不动产研究所所长吴翔华认为,该政策的出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浦口区在招商引资等方面需要这样一个支撑,原本浦口区按照南京市人才购房政策执行就可以,但对浦口区来说力度不够大,很难吸引人才,特别是曾经的几个街道划分给了江北新区后,压力比较大,所以这一次通过降低人才购房门槛,来提高浦口区的吸引力;
二是这个政策主要针对购房环节,在过去土地出让的时候,不少项目都预留了一些人才房,但这些人才房怎么用,给谁用,都没有明确的说法,该政策的出台就是解决了浦口区人才房的一些现实问题;
三是该政策相较于南京市的人才购房政策确实有所放松,再加上浦口区几个板块内的楼盘销售情况不太理想,通过降低人才购房的门槛可以进一步刺激楼盘销售,这样既能吸引人才,又能刺激房地产市场
扬子晚报资深记者马祚波认为,该政策虽然降低了一些人才的置业门槛,但对楼市影响有限:
具体细则我还没有看到,但因为人才购房新政是只有特定的人才房才可以购买,放宽特定人才认定条件,相当于购房门槛再度降低,不过,该抢手的楼盘还是会比较抢手,卖不动的楼盘还是卖不动,对楼市整体影响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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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文件具体内容,根据文件,浦口区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本区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F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在本区工作且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以下企业工作的核心团队成员和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人才安居办法中A-C类人才所在企业;
在本区登记注册的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
本区特色地标产业(集成电路企业、高端交通装备企业、文旅健康企业、特色农业企业)。
(四)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五)在本区自主创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
(六)在本区工作,经浦口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符合浦口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名校、名医及相关企业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E类人才申请时须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其他人才申请时须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文件中的重点主要是浦口区进一步扩大了人才购房政策的覆盖面:在浦口区自主创业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在浦口区工作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才,特色地标产业等相关企业工作的人才等都在浦口人才房的覆盖范围内
此外,文件还明确规定了“每名人才家庭只能享受1次购房服务且仅限购买1套住房……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转让!”,与南京目前正在实行的3年限售相比,更加严厉,但与南京人才购房5年内不得转让的政策要求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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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除了浦口区,江北新区直管区和溧水区此前也出台相应的人才购房新政,进一步降低了人才购房的门槛。
2019年10月,江北新区直管区人才安居办法将人才购房服务对象范围由原有政策中的A—E类及F类的博士人才,扩大至F类硕士及年薪50万以上企业高管,同时也扩大至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各单位中的博士及在江北新区注册登记的集成电路企业及符合江北新区“两城一中心”等产业政策企业中的F类人才
在2019年12月12日,南京溧水区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政策就进行了部分调整:放宽人才的学历到全日制专科,取消毕业年限和年龄限制,将企业范围扩大到全区的登记注册企业。
附:《2020年浦口区人才购房商品住房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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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安家江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