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造谣他人感染新冠肺炎 当庭被判赔1.6万

“王某被政府确诊为新型病毒感染者,现在还在高烧不退!请相互转告。”一时兴起,在朋友圈发布一条不实信息,造谣他人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3月2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 四川泸州合江县人民法院法官巡回审判了一起因“朋友圈”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这条造谣的朋友圈可谓“价值不菲”,发布者当庭被判赔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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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张某回泸州合江老家过春节,正值疫情突发,他听闻同村村民王某感冒发烧去了医院。1月28日13时许,张某一时兴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 “王某被政府确诊为新型病毒感染者,现在还在高烧不退!请相互转告”的信息。他可能没想到,这“随手一发”,竟给自己带来了惨痛的教训。
当日,公安机关核实张某所发信息为不实信息后,对其进行了教育,张某在朋友圈及时进行了更正辟谣,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张某处以500元的罚款。
事情还没完,由于是疫情特殊时期,张某的传言使得村里流言四起,议论纷纷,村民对王某远离躲避,甚至不断有人打电话求证,给其精神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打击,自己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于是王某对张某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共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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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双方意愿,承办法官与双方进行电话、微信沟通协调。调解阶段,张某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随意一发”给王某带来的伤害,自己确实做错了,表示愿意尽可能通过经济赔偿弥补王某,希望其能原谅自己的过失。
最终,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王某损失1.6万元,并当庭给付。
那么散播谣言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法官表示,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