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首例!男子使用禁用渔药被判刑

近日
福鼎市旭峰育苗场一技术员
被依法判处缓刑,罚款一万元
案件还原
2017年2月17日,福鼎市旭峰育苗场技术员林某,为提高大黄鱼饵料丰年虫的孵化率及治疗大黄鱼的摇头病,明知氯霉素系国家禁用渔药,仍非法将氯霉素投入到丰年虫当中,并利用吸收了氯霉素的丰年虫喂养大黄鱼苗种,致使该场9号池内大黄鱼苗种氯霉素严重超标,被省、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期间依法查获。经福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立案调查后,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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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笔录(资料图)
2019年1月18日,当事人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2月27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作出判决:旭峰育苗场因在大黄鱼苗种生产期间使用禁用渔药,相关责任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是福鼎市查处首例
在大黄鱼育苗领域的刑事案件
下面小编为大家科普下
相关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使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幸福福鼎”编辑部
文:福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咩咩
图:福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