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首例境外输入病例郭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律师:若罪名成立最高可判7年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陈浩洲
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月28日,郑州首例境外输入病例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律师表示,若罪名成立,郭某某最高可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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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嫌犯被捕示意图。来源:Pixabay)
据郑州市公安局今天通报,疫情防控期间,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郑州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男,30岁,二七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媒体报道,郑州警方通报的郭某某即该市首例境外输入性确诊新冠肺炎者郭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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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郑州市公安局警情通报。来源:平安郑州)
河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在河南新增病例连续13天清零的情况下,郭某鹏出国前往疫区,返回后行经多地,不如实报告来往真实情况、不按要求配合落实隔离观察措施,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多人被隔离的严重后果。一人之行为,造成一城的不安,害人害己。
记者梳理发现,北京、郑州、焦作、保定等全国多地已经公布了郭某鹏密切接触者相关信息。与郭某鹏密切接触者中有13人在北京,均已按要求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目前无异常。郑州已确认该市密切接触者为43人,全部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暂无异常。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郭某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律师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如果罪名成立,郭某鹏最高可获刑7年。
他解释道,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注意到,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此前已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个规定对郭某某的处罚是否会有影响呢?
余超律师告诉记者,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中提到,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而整部刑法中,也只有第三百三十条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规定,直接指向这个罪名。
“如果没有最高法等四部门出台的这个意见,律师甚至可以依据刑法对郭某某做无罪辩护,这个解释是对新冠疫情量身定做的。”余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