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两次因强奸、猥亵儿童获刑 四川一男子再次强奸9岁幼女获刑7年半

北京青年报记者8日从裁判文书网获取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四川男子唐某某曾先后两次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获刑,2006年刑满释放后,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多次对案发时年仅9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强奸行为。法院一审判决唐某某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合并执行7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唐某某上诉。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唐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四川男子唐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其家中客厅和卧室多次对案发时9岁的被害人田某某式进行猥亵、侵害,事后给予田某某现金几元至100多元不等的好处费。

刑事裁定书介绍,唐某某1962年出生,曾因犯强奸罪等罪,于1983年被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

2019年3月29日,唐某某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奸淫幼女,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有强奸、猥亵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告人唐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7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唐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中,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某某明知被害人田某某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以寻求刺激为目的,多次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唐某某明知被害人田某某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属犯罪既遂。

最终,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唐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 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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