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侵权案历经8年终落槌:重新裁定“乔丹及图”商标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8日电 最终败诉!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份文书显示,历经8年的乔丹商标案落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乔丹”)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将重新作出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中国乔丹与美国AIR JORDAN品牌的商标之争由来已久。

2012年2月23日,美国知名球星迈克尔·乔丹现身视频称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乔丹)侵犯其姓名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终判定,“乔丹”只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的行为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或肖像权。

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迈克尔·乔丹对判决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法院一审又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两度受挫之后,迈克尔·乔丹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二审再遭败诉。

2016年4月,商标权纠纷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乔丹体育注册的78个商标中,仅有3个被确认违反商标法规定,予以撤销。违规商标均是周边其他类商品的防御性用途,乔丹体育在主营业务上使用的主要商标基本没受到影响。

2020年3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文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上方的“”图形与下方的“乔丹”组合而成。乔丹公司明知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撤销,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至此,历经8年的乔丹商标之争落下帷幕。

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共27件,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乔丹商标纠纷案入选最高法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乔丹商标纠纷案明确,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表示,本案的裁判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态度鲜明,立场坚定。该案判决明确的有关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同时,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积极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据中国证监会官网信息,2019年4月,乔丹体育登陆上交所主板的上市申请通过初审,继2011年之后再度完成“过会”,等待批文中。(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