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洞口县开闸放水6人被冲走4死1失联,谁来负责?

4月10日,湖南邵阳。因上游开闸放水,洞口县二桥下游突然涨水5人被冲走,1人救人也被冲走。14日13时许,又打捞上一具遗体,目前共4人遇难,1人失联,1人获救。

涉事水闸。图片来源:新京报我们视频

据洞口县官方披露,经初查,4月10日16时25分许,洞口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向琼根据暴雨气象预报,微信通知洞口县平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肖斌开闸。肖斌根据通知打开闸门,致使二桥下游江中沙洲上逗留游玩的5人滞留江中被冲走。调查组初步认定,肖斌、向琼对本次事件负有责任,已先行被免除职务,正在接受调查。

电站突然开闸放水将人冲走事件并非首例。“重庆4名留守儿童溺水身亡,疑与上游放水有关”、“龙岩上游电站放水,5岁女童河边洗手被冲走溺亡”……类似新闻时有发生。

那么,“湖南洞口县水闸泄洪”事件中,相关责任人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洞口县平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肖斌,正是肖斌违规开闸放水,直接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洞口县平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生产经营单位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并且实际造成了人员伤亡,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肖斌作为洞口县平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体适格。同时,本次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失踪,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洞口县平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事故性质的不同,分别处以二十万至二千万元不等的罚款。

洞口县平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行政责任后,并不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洞口县平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泄水行为,对周围环境具有危险。洞口县平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基于这种危险行为,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应尽到相应的告知、警示、宣传义务。但是从报道的情况来看,洞口县平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显然未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针对经营者所设置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洞口县平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能否向责任人追偿呢?

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员工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向员工追偿。但是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存权,应参照《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规定,对于单位的求偿比例应予以限制。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洞口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向琼的法律责任。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已经认定向琼对本次事件负有责任。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以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处理结果,还要等待有权机关调查后予以认定。

最后,我们还要呼吁一下,希望相关单位能够建立有效预警机制,开闸放水前进行有效提醒,避免突然开闸放水带来的不必要损失,尤其是生命损失。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左广红律师

新闻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