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法院作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4月15日,庄浪县法院审结一起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决定对被申请人马某某进行强制医疗。这是自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强制医疗决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后,庄浪县法院作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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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7日16时许,被申请人马某某在庄浪县韩店镇潘河村其家中手持铁锨在其舅父马某牛颈部连砍数下,致马某牛当场死亡;手持铁锨殴打其母马某及其妻陈某,致二人受伤。案发后,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马某某实施危害行为时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2020年3月26日,庄浪县检察院向庄浪县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庄浪县法院受理后,马某某的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指定律师张林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均表示对申请内容无异议,同意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庄浪县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马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申请机关申请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马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问题不仅关系到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而且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并设立强制医疗的启动、审理、执行程序,此举是适应现代法治的需要,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庄浪县法院
编审:季学勇 潘静 编辑: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