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涉嫌受贿罪立案,却以行贿罪判决,咋回事?

这是一起以涉嫌受贿罪立案、却以行贿罪判决的案件。2018年5月,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监委以涉嫌共同受贿对商人崔剑立案调查,在办理过程中进一步发现行贿问题线索,并以涉嫌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崔剑犯行贿罪。本案的查处如何从受贿延伸到行贿?为什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指控未得到法院认定?
原来,2018年,晋宁区纪委监委在查办二街镇锁溪渡村集体林权非法流转案过程中,发现锁溪渡村核桃基地建设项目投资方本应付给建设方云南欣格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补偿款99万元,却付给了仅为项目提供了约5000株树苗,未参与项目其他建设的崔剑。崔剑向该项目提供的核桃树苗总价值仅约7.5万元,据此,晋宁区监委认为崔剑领取该99万元不合理。随后,对欣格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已被判刑)及股东袁某(因犯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已被判刑)进行询问。袁某陈述,之所以把99万元补偿款给崔剑,是因时任林业局局长宋汝华(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已被判刑)给予了该公司帮助,宋汝华让袁某将99万元补偿款给崔剑。杨某陈述,宋汝华虽未直接安排其将该99万元给崔剑,但因袁某暗示宋汝华在崔剑苗圃中有利益关系,考虑到公司利益,遂同意由崔剑领取99万元补偿款。
经查,崔剑系宋汝华在晋宁公安分局工作时的同事之子,宋汝华与崔剑一直以叔侄相称,两人关系密切。对此,晋宁区监委认为,崔剑领取99万元补偿款利用了宋汝华的职务影响力,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同时,该核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间,晋宁区林业局本应拨给项目建设方的5万元种苗补助款也被崔剑领取。崔剑在领取相应款项后,找袁某、杨某伪造了核桃基地建设施工协议,意图使领取的99万元补偿款和5万元种苗补助款合理化,该事实有相关书证,李某、袁某、杨某的证言相印证。
本案中,晋宁区纪委监委是在办理其他问题线索中发现崔剑存在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嫌疑的,并研判崔剑存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嫌疑,但当时并不掌握行贿的有关证据。综合调查取证情况,晋宁区监委将宋汝华作为重点工作对象,鉴于宋汝华案情况复杂,且宋汝华具有长时间从事公安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的经历,晋宁区监委遂将案件的突破口选定涉嫌共同受贿的崔剑。因此,以崔剑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调查。崔剑到案后,交代了其在宋汝华关照下多次获得苗木补助款,并按照宋汝华要求,送给时任晋宁区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兼财务科长钱某(另案处理)约11万元等情况。此后,崔剑进一步如实交代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有关问题。
2018年10月23日,晋宁区监委将崔剑涉嫌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移送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5日,晋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崔剑涉嫌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然而,结合本案证据,晋宁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崔剑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首先,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袁某、杨某请被告人崔剑办事;其次,没有证据证明崔剑利用宋汝华的影响力为袁某、杨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再次,也没有证据证明崔剑利用与宋汝华的特殊关系,使宋汝华为袁某、杨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崔剑的行为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2019年8月8日,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崔剑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涉案赃款61.468万元,没收上缴国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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