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检察机关成功监督六起收监执行案件

2019年以来,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决纠正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针对个别罪犯判决前未羁押、判实刑后又未执行刑罚的问题,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依法成功监督六起收监执行案件,树立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良好社会形象,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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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刑罚执行三年的女犯终被收监
“孩子们有政府的照顾,你就放心吧,你要安心服刑,争取早日出狱一家团圆。” 2019年11月30日,在沈阳某女子监狱服刑的左某榕,听着辽阳市太子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满权打来的电话,内心满是愧疚和感动。
2016年1月13日,罪犯左某榕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其丈夫程某系此案件同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考虑左某榕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其中两个孩子分别为3岁和5岁需要照顾,法院对她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期限自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12月5日。
2016年11月11日,法院作出对罪犯左某榕收监执行决定。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至2022年8月2日。太子河区矫正大队收到收监执行决定书后,联合辖区派出所执行收监任务,2016年12月6日收监当天,罪犯左某榕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声称被收监后自己三个未成年孩子无人抚养和监护借机耍泼发难,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收监行动一次又一次陷入了僵局。
2019年10月,太子河区检察院走访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管检察长李满权带领一名干警,在充分了解案情和相关情况后,就左某榕三名未成年子女安置问题,与相关部门沟通。促成了由区政法委主持,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专题研究对罪犯左某榕的三名未成年子女实施社会福利救助的工作会议。按照会议精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区民政局将左某榕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报省民政厅审核确认,在左某榕收监期间,她的三名未成年子女符合孤儿条件的认定,政府对其三名未成年子女给予每人每月1284元补助,与辽阳市福利院通过协商表示,可以监护接收这三个孩子,保证孩子生活和学前教育问题。
2019年11月29日,该院联合区社区矫正大队、区公安分局对罪犯左某榕当日执行收监。宣读了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后,罪犯左某榕情绪再度失控,仍抱有侥幸心理。办案检察官耐心疏导向其释法说理,最终,表示愿意认罪伏法并配合相关收监执行工作。在相关人员见证下,罪犯左某榕与母亲签订了三名未成年孩子的抚养人、监护人的委托书,最终长达三年之久逃避刑罚执行的罪犯左某榕被成功收监。
左某榕被成功收监,但她的3 个未成年孩子的生活和教育状况让办案检察官放心不下,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承办检察官定期和孩子外婆通电话,了解到孩子们的生活情况,还专程买来口罩、学习用品来到孩子外婆家里,为他们送上了检察温暖。该院还凭借“星星点灯”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平台,对孩子们的心理、生活、学习状况持续跟进。
为有效防止左某榕这样的案件再度发生,该院向区司法局制发了检察建议,排查了近三年来太子河区社区矫正领域出现的女性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以怀孕、哺乳手段逃避收监执行刑罚现象。4月17日,该院又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制定了《关于规范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工作意见》及《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机制建议方案》,从源头堵塞监管漏洞,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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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赴天津持续跟踪依法监督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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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5日,家住灯塔市佟二堡镇亮子口村社区矫正人员寇某某被依法撤销缓刑,经网上追逃后被抓捕收监执行。这是2019年以来,该院刑事执行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成功收监执行的第5 起案件。
2019年3月8日,罪犯寇某某灯塔市佟二堡镇亮子口村人,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执行期间,寇某某未按时到户口所在地佟二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始终处于失联、脱管状态。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灯塔市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联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赶赴天津,建议原审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对罪犯寇某某收监执行,滨海新区法院采纳了建议,于2019年3月22日裁定撤销罪犯寇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由于罪犯寇某某一直外逃,该院遂向灯塔市公安局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对罪犯寇某某进行抓捕,公安机关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办案人联系后仍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办案干警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再次到滨海新区法院取回案卷材料,将罪犯寇某某列为网逃人员,2019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的举报,将在亲属家隔离的寇某某抓获后,最终被投送到沈阳监狱收监。
2019年以来,灯塔市人民检察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及时沟通信息,掌握动态情况,严格执法,先后对5名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收监建议书,全部被人民法院采纳。有力保障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维护了社区矫正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震慑、教育了社区矫正人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