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宁: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并致一人死亡 男子被判刑

在道路上违规停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死亡,赔偿损失不说,还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范某付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3日5时许,李某仁无证驾驶已报废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泰宁县城关往朱口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官路边村附近路段时,与范某付停放在路边的无牌低速载货汽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范某付驾车逃离现场,造成李某仁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

经事故责任认定,范某付违反规定临时停放机动车,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仁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确保安全行驶,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9月23日,范某付被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2020年1月18日,范某付与李某仁近亲属已达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依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廖长春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