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企业“捐款”不捐就去执法 湖南郴州人防办原主任曾凡军获刑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原主任曾凡军,在担任郴州市安监局局长期间,为筹集绿化工程资金,与他人商量后决定由被监管企业为绿化工程捐款。后在一次会议上,曾凡军提出,对于赞助了市安监局绿化工程的企业要讲诚信,2年内不要去执法,没有赞助的企业,要去执法。此后几年,郴州市安监局对赞助企业没有任何执法处罚记录。此外,曾凡军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300多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审法院以曾凡军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0年2个月,曾凡军不服上诉。4月2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郴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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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监管企业“捐款” 不“捐款”的企业要去执法
今年50多岁的曾凡军,是湖南省人,研究生文化,曾担任郴州宜章麻田煤矿矿长、安仁县委副书记、郴州市安监局局长、郴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2015年6月任郴州市人防办主任。公开资料显示,他在郴州市安监局担任“一把手”长达9年。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5月至2015年6月,曾凡军担任郴州市安监局局长。2009年,郴州安监局筹建指挥中心。2010年、2013年先后经市发改委批复明确指挥中心总投资规模为4134万元,资金缺口从市安监局2013年至2015年上缴的罚款收入返还中解决。2013年11月14日,经公开招投标,指挥中心装修及附属工程由郴某集团中标,其中子项目绿化工程预算金额为68万余元。项目建设过程中,曾凡军决定将绿化工程的68万余元用于指挥中心道路铺设柏油,并将绿化工程从郴某集团中标项目中剥离交湖南某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为筹集绿化工程资金,曾凡军与郴州安监局非煤科分管副局长王某等人商量后决定由相关被监管企业为指挥中心绿化工程捐款。2014年5月,20家企业代表到郴州安监局参加安全生产座谈会。同年5月8日,曾凡军、王某等人以及矿业公司等20家非煤矿山企业代表参加了座谈会。会上,王某提出指挥中心绿化工程缺少资金,请各参会企业予以支持,曾凡军指出对为郴州安监局做了贡献的企业,市安监局以服务为主,不进行处罚。参会企业代表鉴于市安监局是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企业,为与市安监局搞好关系,均表示愿意捐款。会后,某旭公司陆续收到18家参会企业的捐款共计252万元,并将此款用于了指挥中心绿化工程项目。
曾凡军在2015年5月25日市安监局召开的局务会上提出,对于赞助了市安监局绿化工程的企业要讲诚信,2年内不要去执法,没有赞助的企业,要去执法。此后几年,郴州市安监局对上述赞助企业没有任何执法处罚记录。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300多万
除了单位受贿罪,曾凡军还利用担任安仁县县委副书记、郴州市安监局局长、郴州市人防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0万元、港币6万元、美金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裁定书显示,曾凡军的受贿行为主要发生在他担任郴州市安监局局长时,在此期间,他为相关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的事实多达29起。
比如,曾凡军为某高矿谋取利益,曾收受某高矿董事长唐某经手所送的该矿干股100万元。
为了感谢曾凡军对某高矿的关照并且继续得到关照,2009年下半年,唐某与欧阳某利商量好送曾凡军某高矿的干股,并在同年冬天告知曾凡军。2012年初,唐某和欧阳某利商量两人中有一人退出,退出方从所得股份出让金中拿出100万元作为干股的兑现款送给曾凡军。同年,唐某退出某高矿,欧阳某利、唐某先后电话告知曾凡军将100万元作为曾凡军干股的兑现款,感谢其对某高矿的关照。
几天后,曾凡军将李某开设的为自己保管资金的工行账户告知唐某,唐某转账100万元至曾该账户中。之后,曾凡军安排李某将这100万元混同该账户中代曾凡军保管的其他资金一起陆续支出,购买一套房产及出借给欧阳某利。
数罪并罚 终审获刑10年2个月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曾凡军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0年2个月。曾凡军不服,提出上诉。
郴州中院认为,曾凡军在担任郴州市安监局局长期间,郴州市安监局非法收受被监管企业财物共计人民币252万元,为被监管企业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曾凡军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曾凡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0万元、港币6万元,美元3千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曾凡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曾凡军所提“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曾凡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同一罪行的事实,不是自首。关于曾凡军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收受张某雄等人的钱财均是在过年、节期间收的红包礼金,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的上诉理由。经查,向曾凡军送上述红包、礼金的均是市安监局的监管对象,双方之间没有人情往来,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故曾凡军的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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