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法院对这23人进行限驾曝光!看到请立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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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的
公 告
(2020年第1期)
本院在执行工作中,以下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已对以下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但因未能查获车辆而未实际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部分查封车辆情况予以公示(第一期),并责令以下被执行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将车辆移交至兴文县人民法院。对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也不将车辆交由本院处置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责令以下被执行人不得有驾驶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行为,驾驶限制时限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止。若被执行人因生活必需而进行驾驶行为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驾驶。若未经批准进行上述驾驶行为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可对限驾人员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的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照片、录像等证据。请广大市民予以监督举报。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26日
举报电话:0831—8820235
附:限制驾驶被执行人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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