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固始客运班车与货车相撞致4死16伤案宣判 4人一审获刑

2019年3月20日,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发生一起客车与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最终导致4人死亡16人受伤。后经鉴定,涉事客车发生事故时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涉事运输公司没有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没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导致该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4月2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4名相关责任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法院分别判刑。
公交车与货车相撞致4死16伤
该案中,被告人陶某为弘运集团固始县运输有限公司法人,被告人王某为弘运集团固始县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人韩某为弘运集团固始县运输有限公司安全运输科科长,被告人李某为弘运集团固始县运输有限公司安全运输科副科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0日上午,颜某海驾驶客运班车与陈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客运班车侧翻,导致客车内乘客4人死亡,16人受伤,客车核载17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1人。后经鉴定,涉事客车发生事故时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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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行驶证登记名称为信阳弘运集团固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颜某海。2016年12月份以来,该车建档登记聘用的驾驶员为颜某,但该车实际驾驶员为不具备聘用资格的颜某海。在办理颜某为聘用驾驶员时,颜某未到场,系颜某海持颜某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交给被告人李某办理,后经被告人韩某、王某二人审核后签字确认,聘用驾驶员岗前培训及安全例会教育培训颜某均未参加,部分安全例会教育培训签到本上的签到系颜某海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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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王某、韩某、李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无聘用资质的驾驶员颜某海长期驾驶涉事客车从事客运;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建立有效的客运车辆维护制度,致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车上路营运,因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信阳市人民政府省道339线固始段“3.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信阳市弘运集团固始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导致该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庭审认罪 请求从轻或免除处罚
庭审中,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是公司的原法人代表,不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加害人;事故发生后,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积极有效的赔偿,已基本赔偿到位;家庭情况特殊,身体情况欠佳,请求对其从轻或免除处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已极大的改造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班子成员分包车辆责任书的专题文件,肇事车辆并不是其分包的车辆;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在于两车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安全性能不达标造成,车站管理上只是次要责任;请求对其从轻免除处罚。
被告人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王某称,他在客运站具体负责日常安全教育学习和一些违规车辆驾驶处罚工作,监督安运科各项日常执行工作。韩某是公司的安全科长,负责公司车辆GPS监控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公司对所属车辆的实际经营者每月20号和25号在客运公司2楼召开2次安全例会,安全会议由他主持。车辆驾驶员一般都是车主自己担任,车主自己不够驾驶资格的一般是车主从社会找的驾驶员,然后到公司安运科通过理论考试以及路考,通过后安运科到县交警大队源头办办理聘请手续,以上手续办理好后才有资格上路。涉事车辆的车主是颜某海,驾驶车辆也是颜某海,颜某海有从业驾驶资格证,但是有没有和公司签订驾驶员聘用合同他不清楚。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定员定岗,聘用司机必须按照公司的规章执行,不是聘用司机是不能驾驶客运车辆的。他也是事发以后才听说豫涉事车辆与公司签订合同书的是颜某,而实际经营的是颜某海。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4人获刑
固始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王某、韩某、李某作为弘运集团固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未能按照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效落实职责,因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4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陶某、王某、韩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弘运集团固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伤者及死者作出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陶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撤销固始县法院曾对李某犯销售假药罪所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
(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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