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贪官妻子转移赃款: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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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然而在贪官丈夫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后,妻子竟协助将赃款转移了。妻子的“恩爱之举”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详情
被告人谭某的丈夫刘某(另案处理)在任某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期间,于2014年至2018年7月,分14次非法收受某医疗器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贿赂金条14块,并交由谭某保管。
2018年9月,湖北宜昌市委巡查组到该医院巡查,为了逃避处罚,刘某授意谭某将家里的钱物转移,谭某将上述14块金条和部分钱物转移至亲属家中藏匿,后被监察机关查获。经鉴定,14块金条价值共计人民币651767.33元。
法院判决
猇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明知其丈夫刘某收受他人贿赂系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谭某自首,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猇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对于贪官家属使用贪污、受贿所得钱款,或者帮助转移、隐匿钱款的行为,无形中增加了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难度,也在客观上壮了“贪官”的胆。
贪官实施犯罪时总有一种侥幸心理———即使犯罪被发现,只要财产转移了,那么也是“苦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对贪官家属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将使官员腐败犯罪的成本加大,从而减少腐败犯罪发生的几率。
来源: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作者: 张亚庆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