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

4月30日,《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正式出台。该办法是海关总署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和外汇局研究制定,旨在督促引导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办法出台后,连同已经出台的《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工作规程》,共同构成综合保税区从审核设立、事中事后监督到退出的管理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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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体系内容
发展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涵盖五类27项量化指标和8项辅助指标。
量化指标
1.规模效益
含进出口总值、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物流货物进出口值、一般贸易进出口值、经营总收入、海关税收、税务部门税收、货物贸易涉外收支总额、期末企业从业人员、活跃企业数等10项指标,主要反映综合保税区主体功能培育情况,占量化指标权重的50%。
2.质量效益
含单位面积进出口值、单位面积经营总收入、单位面积海关税收、单位面积税务部门税收、单位面积货物贸易涉外收支额、期末单位面积企业从业人员、进出口总值增幅、同期活跃企业数增幅等8项指标,主要反映综合保税区经济规模、产出效率等情况,体现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占量化指标权重的20%。
3.开发利用
含期末批准规划面积验收率、期末封闭围网面积开发率、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等3项指标,主要反映综合保税区建设运营、利用外资等情况,体现土地集约利用和引进外资的成果,占量化指标权重10%。
4.辐射服务
含进出区货物总值(二线业务)、进出口总值占其所在省(区、市)同期进出口比重等2项指标,主要反映综合保税区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统筹国际国内两种资源等情况,体现对国内市场的辐射和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占量化指标权重的10%。
5.业态创新
含维修业务进出口值、研发业务进出口值、租赁贸易进出口值、跨境电商业务进出口值等4项指标(取得分较高的两项计分),主要反映综合保税区功能转换和业态拓展情况,体现探索创新成果,占量化指标权重的10%。
辅助指标
辅助考核指标以加分激励和减分约束突出对落实主体责任、运营管理、鼓励业务创新的评估。
4项加分项:
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工作情况、地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监管部门落实监管服务责任情况和创新发展情况。
4项减分项:
地方落实安全环保管理责任情况、区域建设情况、区内企业规范运作情况和统计工作规范开展情况。
海关总署根据发展绩效评估得分情况对各综合保税区进行综合排名,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单项分类排名,引导形成各具特色的科学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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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评估
发展绩效评估结果排位及分类按照全国、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分别实施。
A类:绩效评估结果排位前20%。对全国或分地区发展绩效评估结果A类的区域优先试点创新举措,对所在省(区、市)申请新设综合保税区予以适当倾斜。
B类:绩效评估结果排位20%与后10%之间。
C类:绩效评估结果排位后10%。对全国和分地区评估结果皆为C类的区域进行通报或约谈。对设立5年及以上,且连续两年全国和分地区评估结果为C类且全国排名后5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综合保税区退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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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原则
01
全面客观
围绕规模效益、质量效益、开发利用、辐射服务和业态创新等核心指标,以及地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等辅助指标开展,评估综合保税区的发展水平。
02
科学合理
发展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与国家现行统计体系相衔接,采用科学的评估体系及数学模型,借助专业的信息化工具,确保发展绩效评估结果有较高的公信度。
03
规范统一
采用规范统一的指标体系对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进行评估和动态管理,评估指标数据具有统计性和可验证性。
04
导向引领
充分体现国家战略和创新发展导向,重点考量规模和质量效益,同时考量不同地区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和业态差异,鼓励各地综合保税区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有特色的产业方向和发展目标;鼓励东部优势综合保税区和中西部落后综合保税区发挥互补优势加强合作,提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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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应用
海关总署以年度发展绩效评估数据为基础,建立相关数据库,以全面掌握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情况,指导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并为各有关部门、责任主体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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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时间
发展绩效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3月至6月组织实施。
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综合保税区(不含由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的综合保税区),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届满一年后,参与下一年度发展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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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海关总署负责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所需的海关统计数据采集。可根据需要对采集的数据和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实地核查。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6月底完成上一年度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并发布结果。
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部分辅助指标的自评工作。
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负责报送经济指标统计数据。
随着《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实施,将推动各地政府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用好用足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发挥其在“稳外资”“稳外贸”“保就业”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引导各综合保税区因地制宜,特色发展,加速“五大中心”建设,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供稿/ 济南海关
审核/ 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