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瓮安一涉黑案件,主犯领刑18年

5月9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受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公开宣判周某等人涉黑犯罪一案。
据了解,在一审中,瓮安县人民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被告人亲属旁听,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被告人周某、李某、秦某等人不服,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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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适当。
终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黑社社会组织罪,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某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拘禁罪,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曾某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寻衅滋事罪,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涉黑犯罪被告人秦某、曾某红、张某闽、周某、尚某鹏、高某凯、罗某宽、毛某游,分别执行四年六个月到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王登余 都市新闻记者 吴文珑
编辑 陈茜茜
校对 王浩
编审 廖波 石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