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死!德化:有人竟敢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被判刑了……

“办理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离婚证……”在街头巷尾、电线杆、小区楼道随处可见这种违法广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指使他人伪造违法证件也同样触犯法律。近日,德化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程某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后并进行借款的案件,给这种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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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至9月间,程某为便于向他人借款,萌生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借款的念头,后通过电话联系他人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指使他人伪造两本加盖德化县规划建设局和德化县房产管理处公章的房屋所有权证,后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马某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伪造房产证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妨碍国家重要机关如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碍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名誉或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来源:福建法治报、德化法院等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