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樟树影响排水,女子用刀将树剥皮致死,被判赔偿1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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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亲不如近邻,说的是邻里之间的何先相处的好的话,可以堪比亲戚关系。萍乡一对邻居因为几棵樟树的事情,其中一户把樟树剥皮弄死了,结果被诉法庭,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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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萍乡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公诉机关指控安源区五陂长谭村村民胡某,看到邻居黄某的樟树枝繁叶茂,影响到房屋排水和菜地绳子,多次找到邻居黄某协商,但效果不明显。去年1月和3月,被告人胡某分两次用刀将樟树剥皮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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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萍乡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结论为被毁坏香樟树认定总价格为124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破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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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毁香樟树的主人、也就是民事部分原告黄某认为,胡某毁坏的是野生香樟树,按照经济价值不止1 2400元。黄某:“按照2019年3月份江西省工程造价信息,林木造价表价格,每棵香樟树价格相加,共计53681元,特诉请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法庭调查环节,胡某承认毁坏香樟树的事实并说明了原因,胡某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黄某提出的赔偿损失依据,是根据工程造价的信息林木价格,他们认为他适用的标准有误,本案有个认定损失是12400元,他认为只能在这个价格之内,来处理民事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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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发表自述后,法庭没有采纳原告主张的樟树价值5万多元的意见,并认为被毁樟树为移栽香樟树,不构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休庭10分钟后,法院做出了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黄某 财产损失12400元,判决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庭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黄某表示,此次事件并不是单纯地教育胡某,更多的是教育邻居不能触犯法律,有事好商量,千万不能触犯法律,不能破坏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