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0〕6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甬教基〔2020〕72号)等文件,现就做好我县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管理

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县教育局下达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并予以公布。各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随意突破规定班额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详见《象山县教育局关于发布2020学年度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校)招生计划的通知》(象教〔2020〕15号)。

二、招生范围和对象

(一)招生范围。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内招生。中心城区公办中小学按照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其他镇乡(含爵溪街道)按原招生范围招生。具体办法按照《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象政办发〔2016〕199号)文件执行。民办学校在县域范围内招生,在县域内招生不足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在全市范围内补招一次。

(二)招生对象。公办中小学招生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已在本县取得有效“浙江省居住证” (IC卡式)的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且应在民办学校招生报名开始日期之前已具备报名条件。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报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

三、报名办法

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进行预报名。

(二)志愿填报。本县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县域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招生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选报公办学校者,只需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不用填报志愿。

选报民办学校者最多可填2个志愿。第一志愿限填本县内民办学校,第二志愿为备选志愿,可以填全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第二志愿仅用于第一志愿招录不足的民办学校的补招。第一志愿必须填写,第二志愿可以不填。

(三)确保报名信息真实有效。监护人应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时间结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县教育局及各镇乡(含爵溪街道)招生办负责对所有在本县报名通道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报名资格和基本信息进行核验。已通过报名资格和基本信息核验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参加本市其他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招生。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到符合报名条件的镇乡(街道)参加现场补报名。

四、录取方式

(一)严格实行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个人合作或与社会培训机构测试(竞赛)成绩(含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等)挂钩进行招生。

(二)民办学校录取方式。民办学校招生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全额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民办学校学生名单,由县教育局核定并公布。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全程参加,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九年一贯制学校直升办法。当前持有所在学区户籍或房产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六年级毕业生作为直升对象可以直升其初中部,其他对象由县教育局视学校初中部空余学额情况统筹安排。

(四)录取流程。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一般按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民办学校录取:民办学校第一志愿录取,第二志愿补录。

2.公办学校录取:公办学校分二类录取:

(1)按学区招生的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录取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录取学区内的户籍生(不含集体户口生)。因超过计划,未被录取的户籍生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2)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本校小学部直升对象优先升入初中部,再根据“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类排序录取户籍(不含集体户口)在该学区内的其他小学毕业生。因超过计划,未被录取的户籍生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本阶段招生程序。

1.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学生。

2.随迁子女量化积分入学。随迁子女量化积分入学办法按照《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象政办发〔2018〕52号)文件执行。

第三阶段:对符合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或注册学籍登记手续的新生,统筹安排到有学位余额的学校就读。

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作为民办学校补录对象。

(五)编班和学籍管理要求。各学校要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格执行国家基准班额标准,小学、初中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被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招生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公布录取的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格执行取消“择校生”“借读生”规定,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招生录取名单、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学校三者一致。

五、统一全县招生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宣传活动不得早于5月20日。5月20日以后,各学校也要根据疫情形势,合理制定招生方案。各学校在疫情应急响应尚未结束前,不得举办大规模的人员聚集性招生宣传活动,提倡各学校开展线上招生宣传。各学校在宣传时,不得作升学承诺。民办学校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集团化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各学校要严格按照《2020年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下图),制定本校的招生工作安排,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六、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各镇、乡(街道)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合理设置、不断完善积分量化条件,确保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若因区域内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符合积分入学条件但未能获得公办学校学位的随迁子女,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至县内其他公办学校或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入读。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要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报名及录取方式,报教育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根据《宁波市残疾儿童入学评估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三)落实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上述入学优待政策适用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在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参照相关优待政策,但需单列计划、公开录取结果。

七、招生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招生入学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之一,一,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是落实国家、省、市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重要方面,在优化教育资源布局,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推进社会公平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严肃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努力办好家门口学校,让每个学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积极宣传教育改革发展成效和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肃招生纪律。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政策、法规,公布和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县教育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荣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相挂钩。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将削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秋季学期开学后,各学校须对本校新生报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在开学后半个月内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教育局将对每所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的录取学生与在读新生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县教育局招生工作举报电话:65719719。

各镇乡(街道)招生办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