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到 场地被“侵占” 到底该归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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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县陈嘴乡的李某拿到了1万元赔偿款。
原来,两年多前,李某租下邻居张某闲置的一处房屋用于养猪,并与对方约定租期3年。
前两年,李某养猪没有挣到钱。到第三年时,李某没有继续养猪,租来的房屋一直闲置。不料,房主张某又将房子租给了邻村的孙某。得知孙某在自己这处房屋的院里搭建厂房后,李某多次前去阻工。
经青县陈嘴乡司法所调解,孙某、张某共赔偿李某1万元钱。
租来场地搞养殖
租期未满被“侵占”
青县陈嘴乡的张某有一处院子很大的闲置房屋。由于多年无人居住,院子里早已荒草丛生。让张某没想到的是,自己这处闲置的房子成了“香饽饽”。
2017年年初,邻村开加工厂的孙某找到了张某。孙某表示,他想租张某闲置的房子,在院子里办工厂。张某考虑到房子一直闲置着,就答应了孙某。但是,从那以后很长时间,孙某再没有找过张某。
半年后,张某的邻居李某找到他,想租下他闲置的房屋。张某向李某说清自己之前与孙某的约定后,李某当场承诺,一旦孙某用房,他会尽快腾房,将房子给孙某使用。
张某不好多说什么,便与李某口头约定,租期为3年,每年租金5000元。李某当场给了张某3年的租金1.5万元。
随后,李某买来了仔猪和饲料,利用租来的院子养猪。
然而,生猪的行情并没有李某想得那样好。前两年里,李某几乎没有赚到钱。到了第三年,李某没有继续养猪,租来的房屋也闲置起来。
两个月后,李某正在苦苦琢磨挣钱的门路时,突然听说他租的房子被人“占”了。他飞奔到租来的房屋前,看到有人正在往院子里搬建材。他冲到院子中,大喊:“出去,你们都出去……”
房屋归谁使用
双方产生分歧
李某表示,这房子是他租的,租期3年。现在租期未到,别人不能使用。
“占”房子的孙某听后,拿出了自己与房主张某签订的租赁协议。他说,在李某租房之前,他就与张某沟通过,要租这座房屋,但一直没租。现在,这座房屋闲置,他才跟张某签了租赁协议。
李某仔细看了孙某拿出的协议后说,房屋是他先租的,而且租期还没到。孙某着急用房子,应当赔偿他。
孙某说,李某可以去找张某询问事情的来龙去脉。但李某并没有去找张某理论,只是每天去阻止孙某施工。
自己没法施工,这可咋办?孙某找到青县陈嘴乡司法所求助。
赔偿万元损失
调解化解纠纷
陈嘴乡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孙某的请求后,实地进行走访。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张某、孙某和李某一同叫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孙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但在此之前,李某与张某曾有过口头约定,李某租赁张某的房子,租期为3年。租期未到就将院子租给他人,显然房主张某没有信守承诺。
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析说,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只有两个选择。一是李某的租期到后,孙某再履行与张某的租赁协议。二是李某提前解除口头协议,孙某按约履行与张某的协议,并对李某进行补偿。李某赞成工作人员提出的第二种建议,要求张某与孙某赔偿自己3万元。
张某听后,表示愿意退还李某1年的租金5000元,但不同意对李某进行赔偿。孙某表示,他愿意对李某进行赔偿,但李某要求的金额过高,他最多赔偿李某5000元。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3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孙某、张某共同赔偿张某1万元。
违反约定
应担责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娜:相关法律规定,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双方仅有口头约定,该租赁合同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本案中,李某租用张某的房屋并交了3年租金。在李某合法使用房屋期间,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房屋租给孙某,违反了与李某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孙某作为承租在后的承租人,自愿对李某进行赔偿,及时化解了3方之间的纠纷。
来源:沧州晚报 记者 唐慧 通讯员 卢丽丽